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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专题】刑法学经典共赏 | 第一期:李斯特及其刑事政策思想

 见喜图书馆 2022-02-17

刑法

经典共享 

法律评论社

2021

 第一期 

李斯特及其刑事政策思想

本期简介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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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刑法学经典共赏”,将通过冯·李斯特的《论刑法的未来》这一篇演讲稿的部分节选,来展示其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以及目标之看法,其观点对于19世纪、20世纪的德国刑法理论产生较大影响。

当下展示其刑事政策之观点主要为表达对李斯特先生在该领域做出的贡献的敬意,其对于具体犯罪人的关注推动了刑法学及犯罪学的发展,亦同时表现出辩证与批判性观念,具有研习价值。

本篇文章为其在1892年4月4日在布达佩斯法学会的学术报告。文章载于《李斯特刑法论文和报告集》(第2集),第1-24页,同时载于徐久生教授翻译的《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中的第四章

(本文共约6000字,约需阅读10分钟)

为降低阅读疲劳,本文编辑在后续经典共赏中人为增加了概括性标题,同时对部分文字进行了加粗处理,以期便于把握其学术观点。文末还将推荐部分相关内容阅读资料,可取所需

若有指正或建议,感谢在本文末或于“中政法律评论社”公众号后台进行留言,感激不尽!

经典共赏

论刑法的未来

尊敬的先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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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的工作重点没有放在法学古典主义的基础之上,而是放在刑事政策的充满幻想的浪漫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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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概述

我们要求一个具有生命力的、目标明确的刑事政策;我们要求,国家和法制对于犯罪和犯罪现象所作的斗争,要比迄今为止更加目标明确,要比迄今为止更加没有顾忌。谁想与犯罪作斗争,首先必须了解犯罪;他必须研究犯罪,不是作为概念上的抽象的犯罪,而是作为一种现象,作为社会事件和个人事件的犯罪犯罪可以了解,也就是说,可以了解犯罪人

我想进一步将我们的教义表述为,我们必须一方面将犯罪理解为犯罪人所在社会和经济关系的必要的产物;另一方面将犯罪理解为犯罪人个体特征,后者部分是遗传的,部分则是随着生长和生活道路而获得的。我想将我们的教义描述为,恰恰是因为犯罪是特定关系的必要产物,所以,只有通过对这些关系施加影响,才有可能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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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何以可能

我认为,一个强有力的刑事政策具有与实现与犯罪作斗争的可能性。

1. 犯罪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

先生们,这是比利时天文学家Quetelet的功绩,他指出,犯罪根植于社会关系之中,每一种特定犯罪现象的构成都是与社会的每一个构成相适应的,犯罪曲线伴随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或增加或减少,时而保持平衡,时而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指出这一情况,属于Quetelet及其追随者的永久的功绩。

对于他们观点的正确性,我们不需要什么更好的证据加以证明,因为众多国家的犯罪统计数据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德意志帝国的不同地理位置的犯罪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大量的犯罪分布于从东北至整个东线的地区。我们第一眼就可以看出,该地区同样是被饥饿伤寒眷顾的地区。如果我们对近几个月来监狱人口数量持续增加感到震惊,对至1888年的盗窃数字有所下降感到欣慰,其后又对如同其他犯罪数据一样急剧增加感到震惊,我们必须认识到,是经济不景气导致犯罪总体上增加,尤其导致盗窃案件迅猛增加。否认犯罪的社会意义,尤其是犯罪的经济因素,我们可不想这么做。我想特别强调一下,这些因素的意义不会仅局限于一代人,而且会影响到数代人。

2. Quetelet之错误

指出这些因素的意义,仍然是Quetelet的功绩。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他的这些过失需要花很长时间来澄清,时至今日我们仍然还不是十分清楚。Quetelet没有看到个体的意义,他不了解个体,只了解统计上的平均人,只了解统计上的平均数,而这个平均数是由大量的数据得来的

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犯罪统计数据,根据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年龄结构、性别等,研究犯罪在不同的地区是如何分布的,我们很快便会发现,统计上的普通人(平均人)不只是存在于犯罪统计数据中,并不是我们所要寻找的人,不可能是我们刑事政策的产物。今天,我们对于个体的意义有了不同的看法,我们不忽视这样的事实,即个体是在他所在的社会关系中成长起来的,我们同样也不忽视,个体本身也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而且,个体的性格越是明显,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也就越大。

……

Quetelet的另一个错误是,他相信不可改变的法则,该法则事先决定社会关系,与这样的法则作斗争徒劳无益,就如同我们想阻碍、引导天体的运行,是影响永久的不可改变的自然法则一样徒劳。

从这一立场出发,如果犯罪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必然产物,那么,刑罚是什么?是清静无为论、宿命论,是国民经济领域的“不干涉主义”立场在刑事犯罪领域的体现。这一观点今天已经没有市场了。没有一个社会民主工作者今天会害怕“铁制的工资法”,但没有谁会相信,每个人都会有收入而不至于忍饥挨饿。每个人都想改善自己的地位,并相信,自己的地位是可以改善的。我们有所不同,我们相信,我们会支持那些弱者,使目空一切者(傲慢的人)屈服,我们可以干预社会关系。恰恰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是由法律决定的,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对它施加影响。就如同我们可以改变河流的流向,将蒸汽为我们服务一样,我们相信——也许我们会弄错,但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决定社会关系,并使之与犯罪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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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们,如果我们想澄清这一观点,我们就应当谈及刑事政策活动的范围。如果我们改造公认的住宅,公平分配税赋,工作日按小时计算,如果我们关心工人阶级的构成,并将之视为有助于国民思想的发展,有助于减少犯罪,那么,我们实行的是社会政策。但是作为刑事政策学家,我们必须超越我们面临的较窄的范围。

我们相信,可以改变我们的社会状况,我们还相信,通过社会政策措施可以对犯罪产生有利的影响

(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该文中可以大致了解其逻辑,即社会政策对减少犯罪具有效果)

3. 犯罪受遗传影响及其谬误

还有另外一个不同观点,该观点同样比较尖锐,对之给予强调同样是必要的:即由意大利人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创立的人类学派,该学派在罗马语族国家有众多的追随者。(介绍龙勃罗梭之天生犯罪人理论

对于那些将犯罪理解为行为人遗传基因的必然结果,我们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主张,每一个犯罪行为均由犯罪行为人的特征、其身体的和生理的个性特征所决定。在所有民族的诗歌和谚语中一再出现相同的思想,即这种思想意识的尊严反映在将思想外化为行为之中,就如同灵魂的卑劣和下流反映在反常的丑陋行为中一样。这些思想自古有之,时至今日同样存在。

但是,人类学派的这一思想被赋予其他的内容,并且其意义也不同于过去。为了得到这样的结果,必须将许多不同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我想到人类学的创建和发展起初是以颅骨测量为基础的;我想到精神病学的意外的迅猛发展;尤其想到特别强调遗传法则(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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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其前期工作都是由龙勃罗梭及其追随者们完成的。他们的巨大的功绩在于他们的严谨,凭借这样的严谨,他们提出了这样的定律:谁想要与犯罪作斗争,就必须研究犯罪行为人,也即必须研究人,而不是研究犯罪概念。他们不懈地提出了新的观点,新的研究方法。就犯罪人身体的任何一部分而言,在进行研究(检查)以前,没有一个是确定的。犯罪人的颅骨和大脑,鼻子和眼睛,手臂和腿脚,语言和笔迹,情爱和憎恨,都被用科学仪器进行测量,以便获得关于犯罪人的一个整体的面貌,同时表明,这些与犯罪有关的不可避免的特征是如何得到的。

……

人们,尤其是学者,很认真地看待这些特征中的某些特征,但是,反而忽视了这些基本特征中应当包含的一个本质的特征。有人也许会证明,犯罪人的手臂并不是长于而是短于普通人,犯罪人并不比普通人更加强壮,犯罪人的语言、笔迹、步伐与普通人也并无两样,如果将所有这些具体的特征从犯罪人画面中抹去,那么,还没有触及事物的核心。事物的核心在于,有一种天生的犯罪人,他们身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特征均有别于其他人;认为,犯罪是从犯罪人的父亲那里遗传而来的先天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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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是否要拒绝这种观点,取决于刑事政策是否有可能。我们最危险的反对者不是古典学派的追随者,也不是坚持现行观点的人,相反,是那些激进的自然主义者,他们不相信人是可以被教育的,有改造的可能性。

我们无论如何都不想低估遗传规律的意义……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否定天生犯罪理论,反对有所谓的天生犯罪遗传因素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只是意味着胚胎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倾向被中断,它可能导致自杀、妄想、疾病和精神错乱;可能使相关的人变成一个不安定的冒险家,或者变成心地善良的有怪癖的人。

相关之人最终变成一个这样的人或者那样的人,完全取决于相关之人的命运,取决于其发展和生活的外在关系和社会因素。龙勃罗梭的错误正好与Quetelet相反,他本人及其追随者几乎完全忽视了社会因素的意义。然而,龙勃罗梭及其追随者将我们指向他们发表的犯罪研究。他们强调,在犯罪人类学大会上建立了犯罪社会学部,犯罪社会学部总是给予犯罪的社会因素以足够的关注。但是,经过仔细观察我们立即发现,这种说法是不值得信赖的,这一点被法国的作者们一再提起并坚定地予以强调。这一错误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严重后果。这里仅举一个例子,龙勃罗梭及其追随者习惯上将与男性相比的妇女的较少的犯罪数据,归因于与男女两性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差异。但是,他们忽视了,如果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不同国家的妇女犯罪与男性犯罪的百分比应该大概相同,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完全忽视了,社会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妇女参与生存斗争的比例远少于男性。如果某地的妇女不得不像男人那样为了生存而斗争,无论是在工厂做女工还是在男人们研究领域参与竞争,那么,其犯罪数量必然会上升,这一现象用犯罪人类学观点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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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事政策成为可能

如果我们承认,由于受到生活在其中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影响,个体的发展会各不相同那么,我们就完全能够对于遗传因素构成的有病患的“胚胎”,对“犯罪倾向”进行有效斗争如果是可能的,那么,天生犯罪人类型,由于其天生的特征特征而成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就必然会减少;而且,有犯罪倾向的遗传因素不必然地成为小偷、伪证者、谋杀者或者强盗,同样就成为可能。

如此,我们的刑事政策就有了基础。如果犯罪只是遗传的个体因素的必然结果,刑事政策的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没有必要仅在监狱对遗传因素施加影响。

刑事政策之内涵——针对行为人

除刑罚外,还有一系列措施服务于同一个目的。就其效果来说,这些措施与刑罚相似,或者就时间来说,这些措施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除刑罚以外,这些措施也是形势政策的一部分。这些措施尤其是包括对少年犯罪人或者无人照管的儿童的强制教育,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是在谈论社会政策的同时谈论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不是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而是对个体施加影响,它只与作为现象的犯罪有关,与个体生活事件有关,而且它不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方法,它是与将对个体的改善教育作为自己的任务的其他一些列措施共同发挥作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将之称为刑事政策,在这一意义上我要求通过刑事政策来与犯罪进行有力的、目标明确的斗争。这种强有力的形势政策是可能的,因为我们确信,既然我们能够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我们也就同样能够对具体的人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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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将我们不同于主流观点的区别概括为:他们想处罚行为,处罚盗窃;我们想处罚行为人,处罚盗窃者。

这种表述并没有完全表明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一个盗窃行为发生时,古典学派也只能处罚该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反过来,我们同样也只能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处罚该行为人。因此,我想将我们的观点更加准确地归纳为:我们想处罚行为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表明的犯罪思想,并按照他的犯罪思想来处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处罚行为人是由于他的行为所反映的犯罪思想。我们不能放弃这一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在我们的结论中,也许只关注思想,而不是首要关注行为;就如同家庭医生不应等待某个疾患突然发作,而应进行必要的事先预防。

事实上,我们并不羞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于还没有实施犯罪,但已经无人管教的孩子,为了防止他们进一步缺乏管教,我们应当对他们进行强制教育。而对于成年人,做法就显然不同。刑罚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严重干涉,以至于如果不确定而只是怀疑,如果不是有行为而只是有犯罪思想,我们就不得科处刑罚。

相反,主流观点看到的不是行为人和他的思想,而只是行为及行为的外在结果,并根据这个外在结果来处罚行为。如果以仇视的目的实施惩罚只是皮肤的轻微肿胀,或者失去一只眼睛或者导致死亡,那么,注重行为人思想的惩罚则是另一种情况。主流学派只关注构成诉讼对象的具体的行为;法官既不应当对行为前给予关注,也不应当眺望未来,不能将行为人对将来的担心或者期望考虑进来。

如果我们如此尖锐地看待我们之间的意见分歧,一方面来源于行为人的生活,并且被视为鼓励的行为,一方面是由于行为反映的犯罪思想,也即行为人的全部个性特征,我们的意见分歧似乎不可能被克服,旧派和新派似乎会处于不可调和的敌对之中。但是,这种意见分歧实际上是没有像表面上这么尖锐的。

……

结尾

(后续内容中,李斯特先生针对具体的犯罪学内容,诸如罪犯治理与矫治、未成年犯罪、累犯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

每一项科学活动,均有时间验证——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均具有其不朽性。为科学活动的将来提供保障的,不是对事实知道的多少,而是探求事实的力量和深度。能够使我们得到和将来承认的,不是我们所知道的,而是我们是如何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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