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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目录的功能及制作要点

 激扬文字 2022-02-17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份证据目录

通常情况下,我们制作一份证据目录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供自己整理证据,厘清事实,拟定诉讼方案使用;另一方面是向法院提交,帮助法院在没有详细阅读涉案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这些事实的证据支撑情况。

在供自己使用方面,制作证据目录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梳理案件中掌握的证据,确定诉讼方向,发现己方证据的薄弱点。法律适用是一个涵摄的过程,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和事实间循环往复,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对于原告而言,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以后,通常会构思出大致的诉讼请求,进而指向据以提出该项请求的权利发生规范。在分析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中涵盖的要件事实后,就要展开寻找支撑这些事实的证据,这时制作一份目录可以辅助自己寻找相关证据。并在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不断对照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补充证据,最后就能清楚支撑己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该法律规范需要满足什么样的事实要件,主张的事实依据有什么,这些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明力怎么样,有没有形成连贯的证据链条,薄弱点在哪里等等,对后续诉讼思路的选择和法律文书的写作都会起到帮助。

对于被告而言亦是如此,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原告诉求以后,要考虑对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方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并基于这些分析提出己方主张,组织证据加以证明。

在向法院提交层面,证据目录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是诉讼中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己方主张的重要材料。通过证据目录,可以让法官了解己方提交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诉讼主张依托的事实哪些是有证据支撑的,哪些事实的真伪还不清晰,从而更快捷地了解案件情况。

因此通常情况下,证据目录有如下功能:

1.反映提交方对案件事实的看法。证据目录作为列明案涉证据并表达证明目的的工具,自然也是诉讼思路的体现,制作证据目录虽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形式,但一定要清晰明了,能够直观地展示提交方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证据基础。

2.形成证据链条。证据目录旨在通过对证据的名称、种类和证明目的进行梳理,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形成证据链条,展示己方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和案件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反映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的逻辑关系。

3.方便检索证据。证据目录中通常包含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和页码等内容,对于证据繁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目录可以高效、便捷地检索具体证据内容。

二、证据目录的形式要素

参考重庆市律师协会2020年发布的《证据目录制作指引》,证据目录在形式要素上一般包含证据目录封面和证据目录内容两部分。

(一)证据目录封面

证据目录封面首先应当有标题,在标题中要写明案件名称和证据目录(某方提交)。例如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后面空一行写上证据目录及证据并注明审理阶段。

封面是证据目录装订成册时的首页,应包含如下要点:

  (1)各方当事人;

  (2)诉讼或仲裁阶段;

  (3)审理法院或仲裁机构;

  (4)案由;

  (5)案号;

  (6)委托人;

  (7)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8)证据目录及证据总页码;

       (9)提交人及提交时间。

(二)证据目录内容

证据目录内容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表格式,一种是文字式。制作证据目录可以将证据单项列出,也可以采用证据组的模式将证据分组列明。在多项证据共同证明同一事实时,可以采用编制证据组的方式列明证据,分组时应紧密围绕案件事实、案件争议焦点,原则上每组证据对应一项案件事实或者一个争议焦点。

1.表格式证据目录

表格式的证据目录采取表格形式展示证据,优点是简明直观,能够直观地看出所列证据有多少项,主要内容和证明对象是什么,页码或者页数,便于在撰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和庭审中检索证据。但如果需要对证据进行很详尽的描述,采取表格式的证据目录就会显得冗长,因此表格式证据目录适合在证据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简要描述,突出重点。为了避免证据目录内容过于繁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填写“来源”和“证据内容”部分。

表格式证据目录一般样式如下: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据内容

证明对象

页数

1






2






多份证据关联性很强,无法拆分的,或者用于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编制证据组: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据内容

证明对象

页数

1.1






1.2





1.3





(对于一组证据除了写明该组证据共同的证明对象,还需要对其中个别证据的证明对象进行列明时,可以采用如下结构)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据内容

证明对象

页数

第一组证据

证明对象:

1.1






1.2






1.3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主要内容

证明对象

页数

1.1





在此处填写本组证据共同的证明对象


1.2






1.3






2.文字式证据目录

文字式证据目录即不制作表格,而是通过分段文本的形式制作的证据目录。文字式证据目录的优点在于方便书记员做记录,便利裁判文书的撰写,法官比较喜欢这种形式的证据目录。文字式证据目录不受表格框架的限制,即便对一些重点证据进行比较详尽的描述,也不会使整个证据目录显得冗杂。文字式证据目录适合需要对具体证据进行详细描述的情况。

文字式证据目录一般样式如下:

证据一 (页数:xx)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

主要内容:

 

证据组一(页数:xx)

证明对象:

证据名称:1.1

                1.2

主要内容:需要分开描述的可以标序号,如“1.”、“2.”。

三、证据目录的内容要素

在正文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因此证据目录应当醒目地写明提交人和提交时间,并在正文内容中,写清楚证据材料的编号、证据名称、主要内容、证明对象和对应的证据页数。在内容的组织形式上,可以选择前述的表格式或者文字式。

(一)证据目录内容的构成

1.证据编号

证据编号即证据目录中的证据序号,不管在表格式的证据目录中还是在文字式的证据目录中都需要对证据进行编号。通常情况下,证据编号会结合证据组进行编排,表达为第几组的第几号证据,在编号形式上如“1.1”、“2.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证据编号还起到了突出证据特殊性的作用,比如在民事诉讼的二审阶段如果提出了新的证据,可以在证据编号中注明“新证据”进行列示,如“1.1【新】”,的方式进行编号,突出显示本证据属于二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

2.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系指证据首页注明的完整名称,或者在未注明名称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简要描述。在未注明名称时,应简要表述能够将该证据特定化的名称和类型,比如某时某地点某照片等。

如果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重要作用,则可以采取“形成时间+证据名称或描述”的方式注明;如果该证据系合同,尤其是案件当事人较多,为了区分作为证据的合同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证据名称中注明当事人名称,便于庭审中出示证据和质证。

总体而言,证据名称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反映该证据本身内容和形式;二是和其他证据相区分,避免混淆;三是需要突出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或者参与证据形成的当事人时,起到突出列示作用。

3.证据来源

证据来源是指证据产生的源头,通常用于记载证据出于何处,是哪一方提交的等等,通过记载证据来源有助于法官了解证据的来源。由于一方在提交证据时,证据来源通常会来自于己方提交,这种情况下证据来源并非质证的重点,因此可以不进行逐一列示,只有在证据来源比较特殊,如对方当事人在书状中对某一事实构成自认等情况下,可以对证据来源进行显著的标注。

4.证据内容

证据内容要直接、简明、真实地反映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对证据内容的描述要贴近证据本身,为了保证证据目录记载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据内容应尽量摘录证据原文。由于记载证据内容是为了让法官直接了解证据本身记载的文字内容或者反映的客观状态,并区分于证明对象,因此证据内容应保持真实、客观,不宜将诉讼主张作为证据内容列示。

如果必须要加入归纳总结的内容,可以采用摘录原文并在其后采用不同字体或者加粗的方式注明归纳总结内容,以免影响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5.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比证据内容要更进一步,证明对象要清晰地表明提交此证据意在证明的事实,要客观地反映事实、对应主张,指向己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证明对象的撰写也应当客观,尽量不要做事实推定。要让法官通过阅读证明对象,能够更明晰地了解到当事人提交该证据的意图以及该证据和己方主张事实基础之间的对应关系和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编排证据目录时,原则上每组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对该组证据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证明对象的内容可以从提交的书状内容中摘录,这样能够帮助法官快速建立书状中事实理由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保持证据逻辑的完整性及其与书状的对应关系。

综合证据目录中各项证据证明对象,能够清晰显示诉讼主张所依据的各项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形成证据链,强化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证据与诉讼请求或主张之间的呼应关系。

(二)证据目录中证据的分组方案

证据目录是诉讼主张和证据之间对应关系的展示工具,因此证据目录的撰写以及证据目录中证据的分组应当紧密联系书状内容,形成呼应关系。

在书状的写作中,为了保持整体逻辑的简洁性,往往只描述到适用某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事实,而这一事实的具体细节和对应的证据是不进行展开的。这些内容就需要通过证据目录进行细化展示,因此每个证据组一般应与书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中的某项事实相对应,形成证据目录和书状内容在逻辑关系上的紧密联系。

针对每个证据组中的具体证据,一般按照案件事实的逻辑顺序或者证明力的大小来进行排序。通常情况下案件事实的逻辑顺序和证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是重合的,比如在证明某一借款事实时,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都是先存在借款合同,再有转款凭证。证据目录中证据的排序并不存在固定形式,需要结合案件审理程序、证明对象、证据客观情况等灵活调整。

图片

作者 表壮飞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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