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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未规定总磷监测和指标治理而总磷超标的排污行为是否应当处罚?

 笑看人生YAT 2022-02-18

问题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是某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我们在对某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过水污染治理设施后排出的污水中总磷超标,我们拟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该企业提出“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未规定对总磷监测和指标控制,其不知道有总磷的产生,不应受到处罚”的申辩理由。我们是否可采纳这样的理由?

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具体到本问题当中,企业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何来确定?主要依据是排污许可证当中列明的标准,但是称之为“主要”,就说明排污许可证并不是唯一的执行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从此两条规定可以推知,企业除了按照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污染治理以外,还负有适时检查和掌握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是否增加的义务。

当然,生态环境部门也是可以主动变更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结合本问题,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且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主动变更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本问题中,提及的监测指标是总磷,揭示企业的申辩理由能否成立,还得具体研究总磷的特殊性。总磷是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以每升水样含磷毫克数计量。回答此问题,应该搞清楚的关键因素是:一是总磷的监测是否出现了历时性的变化: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当时,不需监测,而随着排放及监测标准的发展变化,现在需要监测。二是如的确出现了前述情况,还需要查明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当中规定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是否包含有含磷元素的监测指标。如果包含,则说明企业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义务,可判定为过错程度较小甚或是没有过错。如果不包含,则说明企业过错程度较大,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存在重大过失漏报或者故意未真实填报污染物的种类情况。

综上,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只是由于监测的指标随着环境标准历时性的变化,而导致了企业只监测了个别含磷元素指标,而没有对总磷进行监测,则可以结合总磷监测超标和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予处罚企业。同时,负责监管排污许可证的职能部门负有主动变更或者督促提醒企业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义务。

(2)如果企业实有含磷元素的水污染物排出,在报批环评、申领排污许可证、投产后的自行监测等环节都未对含磷元素污染物进行列明、防治,则应当对企业进行处罚,其违法事实涉及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等多种行为。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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