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治·案例|办卡消费能否全身而退?

 见喜图书馆 2022-02-18

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邓青菁 刘佳钰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5期

办卡消费能否全身而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除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外,在教育培训、美容养生、文化旅游及其他生活服务领域的消费需求也逐步提升。办卡消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从经营者的角度看,不仅可以固定客户以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利润,更能够有效地融资兑现以保证资金流的充裕。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一次性支出资金,从而享受到更低折扣、更大优惠,亦能够为此后的消费带来诸多便利。在如此备受经营者推崇、亦受到消费者青睐的经营模式广泛兴起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许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方式的变更、服务期限的延迟等客观因素产生了更大量、更频繁、更复杂的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冲动消费却难履约 

退款转卡协商无果

  20岁的林某是一名幼儿园教师,从小就对舞蹈颇有兴趣,偶然了解到某舞蹈培训公司宣传的钢管舞大师班培训课程,满怀憧憬地报名参加,当日即向舞蹈培训公司经理宋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6240元,同日舞蹈培训公司为林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大师班定金”。

  几天后,舞蹈培训公司作为甲方,林某作为乙方,正式签订《培训协议》,约定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钢管舞大师班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为即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共计18304元,不包含乙方个人餐饮住宿等其他费用……本协议签订并收取培训费用后,因乙方个人原因无法完成余下课程的,即退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任何费用。乙方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的学期转让给他人,乙方离校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停卡否则剩余的学期自动失效……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若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协议并有权停止授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任何培训费用;因个人原因请假、缺课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时上课权利,甲方不给予安排补课。签订协议当日,林某向舞蹈培训公司缴纳了剩余培训费。林某称其共支付了18945元,舞蹈培训公司表示费用中还包含学费及杂费。

  签订协议次日,林某通过微信与舞蹈培训公司经理宋某联系,表示因家里不支持其学习钢管舞,希望公司可以先退还其学费12705元,待其工作几个月后再来学习。后林某多次通过微信,和宋某联系退款或转卡。宋某在微信中表示,按照双方《培训协议》的约定无法退费,但可以先不开卡,最后答应林某可转卡。后至签订协议一年后,双方对转卡或者退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诉至法院解除合同 

定金不退返还学费

  林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要求舞蹈培训公司退还其培训费18945元。审理中,林某主张鉴于其是在福建省泉州市生活工作,而舞蹈培训公司的培训地点在北京市,在其父亲确诊癌症、其遭到家人反对、其自身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显然违反公平原则,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明显免除了舞蹈培训公司自身责任,“不予退款”的条款在内容格式上与其他内容相同,未采用明显标识或提示,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因此,林某在培训未开始之前就提出退学,舞蹈培训公司应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舞蹈培训公司与林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林某向舞蹈培训公司预付培训费,舞蹈培训公司为林某提供钢管舞培训课程,双方之间系属预付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所涉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作为基础,双方尚未开始进行培训课程,林某作为消费者一方以培训地点与其居住地属不同省市、家人反对、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明确表示双方合同无法履行。鉴于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结合涉案服务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在双方并未就涉案合同延期、培训课程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对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确定双方所签涉案合同于林某起诉之日解除。舞蹈培训公司虽主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林某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但该条款系排除了林某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舞蹈培训公司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故舞蹈培训公司据此主张不应退还学费缺乏依据。关于退还培训费的数额问题,双方虽未开始进行培训课程,但因舞蹈培训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林某对合同解除负有单方过错,属于违约一方,故林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金额及实际付款情况依法对定金数额予以酌减,核算判决舞蹈培训公司应返还林某15285元。

法官评析:预付费服务合同 

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

  本案中,双方之间系属预付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舞蹈培训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林某作为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所查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信任基础确实已经丧失,对于合同亦存在难以继续履行的客观困难,故对于林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亦考虑到双方之间约定定金的目的,在舞蹈培训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将林某应付定金从退还预付费金额中予以扣减。类似案例中,亦往往存在消费者冲动消费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经营者或依据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抗辩,或主张因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其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其相关主张虽于法无据,但事实上消费者确不应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无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抑或从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均应在退还预付费数额的核算上综合考量,以权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和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理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时,需注意以下审判要点:当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因服务合同通常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作为基础,服务合同本身亦不宜强制履行,故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情形下,消费者对合同解除负有单方过错,属于违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结合经营者为履行服务合同支出的人、财、物等合理费用,对消费者请求退还的费用予以相应的酌减,包括但不限于定金不退等。对于退还预付费用数额的计算,应综合服务性质、合同完成比例、行业标准、交易习惯、合同解除原因、各方损失以及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予以考量。此类案件中,往往存在消费者为求首次消费时的优惠力度而充值,此后却后悔采取预付优惠方式的情形。在双方对已消费部分按照原价抑或预付优惠的标准计价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综合予以认定。对于消费者要求按照预付优惠标准计算已消费部分且退还全部未消费金额的主张,因经营者采取预付方式进行优惠的目的在于获取持续稳定的利润,消费者亦明知其在选取预付方式消费时才可享受该优惠,甚至是为享受该优惠才选取预付方式,故在双方就已消费部分计算标准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解除预付费合同却按照预付优惠标准计算已消费部分,与合同目的不符,一般不予支持。

  同时,经营者通常会以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进行抗辩。但上述条款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应属无效,故经营者据此主张不应退款缺乏依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除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情形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或者即使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条款系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双方所签订合同通常会约定“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在签订预付费合同时,消费者往往因冲动消费考虑不周、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轻信“口头承诺”而对内容繁杂的格式合同未加注意,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经营者往往利用“最后解释权”条款单方更改合同内容,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上述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系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经营者据此主张不予退款或其他减轻其责任均缺乏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无效并非经营者抗辩其拒不退还任何费用的理由,亦非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在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该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仍应审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亦不因此产生服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除本案所涉消费者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情形,若发生其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区分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当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另一案中,某高尔夫俱乐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消费者充值后取得会员资格,可享用球场、配套设施及练习场设施,但每次进行高尔夫活动需另行支付费用,后该俱乐部由于股东纠纷等原因单方面宣布停止营业,而且球场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消费者主张其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已不能实现,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故诉至法院。该俱乐部主张其球场并未永久停业只是暂时无法使用,其已与其他球场达成合作暂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基本保证了会员的打球权益,会员打球这一合同的主要目的并未受到实际影响。法院裁判认为,其球场恢复营业时间亦未确定,合同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其他球场的替代服务和该俱乐部原有的服务并不等值,在消费者明确不接受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就履行地点及方式的变更达成合意,该俱乐部将消费者转场至其他球场打球属于擅自对合同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违约行为,且已致会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依据所提供服务及收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高尔夫球运动的特点及性质等,结合该俱乐部的经营期限、消费者的入会年限等因素,酌定返还预付费的数额。对于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可以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经营者亦应因此承担退还预付费等违约责任。

  在合同非因双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考虑合同解除原因、交易习惯、双方损失、双方对合同继续履行的期待等因素综合认定。另一案中,李某与北京某培训机构签订协议,约定为其女购买培训课程,有效期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协议亦约定有“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时(包括一半),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的条款。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进行线下教学,直至2020年8月8日之后才逐渐开始线下复课。李某主张其在搬家离京前曾多次主动协商,但因为疫情无法正常开课,全家已经在8月初定居天津,其女已在天津上学,故要求解除合同。对此培训机构主张2020年3月1日公司已线上开课,李某在有效期内可以随时选择课程。李某则表示课程内容不适合线上教学,故不同意线上上课。法院裁判认为,双方并未对教学方式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现有条件下难以强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故判决解除涉案协议,并根据双方确认一致的合同金额、总课时、已上课时和剩余课时,结合双方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培训机构持续经营存在成本等事实,酌定培训机构退还李某的学费数额。此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减免了消费者在预付费用后并未享受全部服务所受到的消费损失,另一方面亦弥补了经营者准备提供服务并持续经营的成本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经营机构可持续发展。

  通过总结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期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亦保障经营者获得正当利益与可持续发展,为规范预付费服务市场的消费环境提供有效建议。

编辑:康齐贤 芦佳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