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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涡阳县临湖镇前尹庄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废案

 yxzxyz15 2022-02-19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涡阳县临湖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报告:在该镇发现有不明液体倾倒在土沟内,气味刺鼻,沟岸边有大量塑料包装桶。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并委托第三方对塑料包装桶内的精馏残液和倾倒在沟内的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分析。经检测,样品中苯、甲苯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标准,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含有精馏残液的倾倒物污泥19.668吨,精馏残液和塑料包装桶共3.272吨。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迅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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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公安部门调查,查实:位于淮北市的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安排在公司承包装卸业务的张某(涡阳县楚店镇人)销售曾盛装该公司“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氨”(以下简称DAC)化工产品的废旧空桶。张某联系了张某某(涡阳县公吉寺镇人),张某某同意购买并联系龚某某(涡阳县公吉寺镇人)销售,确定每只桶价格35元。龚某某找到尹某某(涡阳县临湖镇人),尹某某同意以每只80-110元购买旧桶。2021年4月26日,龚某某、尹某某在未经审批和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到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拉走曾盛装DAC的旧桶68个。当日下午尹某某安排司机开车把旧桶运至涡阳县临湖镇崔庄行政村前尹庄自然村。尹某某、龚某某等人用水清洗旧桶,并将废桶内残留的含有有毒废物的残液倾倒在土沟内,污染了环境。


在进行案件调查处置的同时,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此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共计490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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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过两轮磋商,与赔偿义务人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并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承担本宗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90482元和其它事务性费用3万元。协议签订后,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全部支付了应付款项。

法律分析

尹某某等5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九)项“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经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涉案5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判处了相应罚金。

案件启示


2021年4月以来,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统一部署,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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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亳州市不断完善机制、理顺关系,大力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增强制度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作用,总结执法办案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违法犯罪多发领域联合调查研究,共商对策;规范证据采集、固定、转化程序,明确证据效力,降低执法司法成本,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效率。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共研,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等阶段衔接紧密。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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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迅速启动、多措并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是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二是做深做细鉴定评估工作。充分调查、科学检测,精准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磋商成功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三是严格落实污染主体责任。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积极迅速配合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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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在本案中乡镇环保工作站充分发挥了侦查员、宣传员、信息员和督办员的作用,有力协助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现、查处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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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本案例通过亳州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中国环境报客户端、安徽生态环境政务双微、亳州生态环境政务双微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强化了对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此案件还将对指导查处非法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编校:  安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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