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企业集团母公司甲设有专门用于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的A 资金结算中心(甲公司内设部门),集团内另设有B 财务公司和两家子公司C 和D,其中B 为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X1 年12 月29 日,C 公司和D 公司归集到甲公司的资金余额分别为50 万元和100 万元。20X1 年12 月30 日,甲公司对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 万元进行归集;对D 公司收到的劳务收入200 万元进行归集。20X1 年12 月31 日,C 公司需要提取资金10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原材料款项;D 公司需要支付货款500 万元,除需提取原归集的资金300 万元外,额外申请短期流动资金借款200 万元。在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后,甲公司分别向C 公司和D 公司划拨100 万元和500 万元。C 公司和D 公司分别以子公司名义在X 银行Y 支行开设账户。C 公司和D 公司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归集的存款均为活期存款,存款利率为0;集团内短期拆借资金期限为3 个月,拆借利率为0。情形一:资金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C 公司和D 公司在A 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A 将C 公司和D 公司的资金归集至甲公司在X 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情形二:资金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C 公司和D 公司在A 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A 将C 公司和D 公司的资金归集至甲公司在B 财务公司开设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情形三: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C 公司和D 公司的资金各自在财务公司B 开设账户。 贷: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5 000 000注:C 公司和D 公司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贷: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2 000 000(二)20X1 年12 月31 日,资金拨付和拆借。借: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1 000 000借: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5 000 000假定不存在其他交易和事项,20X1 年12 月31 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项目金额为200 万元,“其他应付款”项目金额为450 万元。C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金额为450 万元。D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金额为200 万元。附注披露略。 贷: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2 000 000(二)20X1 年12 月31 日,资金拨付和拆借。借: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1 000 000借: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2 000 000(二)20X1 年12 月31 日,资金拨付和拆借。借: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1 000 000借:银行存款——X 银行Y 支行5 000 000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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