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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好,还是自由恋爱好?

 hercules028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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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先从一个婚恋的话题说起。

问:应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是应该自由恋爱?

我们先回到古代。那时是传统农业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小,认识的都是本村本家的人。设想,在这种情况下搞自由恋爱会是什么结果?必定要么找不到对象,要么都是近亲结婚啊!

在古代,保险业不发达,将女儿嫁得远些可以有保险的功能,因为自己村子受灾了,女儿那里没有受灾,反过来也一样,就可以相互接济一下。记得小的时候,我们村子里发生了严重的旱灾,毛毛虫大量繁殖,粮食严重歉收,嫁在十里之外的大姑幺姑家就没有受灾,于是,她们就可以接济一下我们。而如果女儿嫁得近,遇到灾害,一损俱损,就失去了保险的功能。很显然,这个保险功能必须通过媒妁之言才能实现。

古代社会保险也落后,一个人遇到不测,不能劳动了,只能由家族成员供养。既然家庭是一种互保机制,个人的婚姻就具有外部性,那么当然就不能自己说了算,而要遵守父母之命。

况且,古代没有避孕措施,假如搞自由恋爱的话,怀上了孩子怎么办?

因此,古代是不能搞自由恋爱的,只能选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讨论了婚恋问题,我们再看奴隶问题。今天我们肯定认为卖身为奴不正义。但放在古代呢?

但是,真的如吕堂所说的,杀婴是“贼父子之仁,伤天性之爱”吗?

非也!一家四口人,食物只够勉强维持生命,再多一个,五个人就都活不了,没有办法只能选择杀掉一个。这是父母不爱孩子吗?不是,恐怕是父母爱孩子、爱家人的一种无奈选择吧!

设想,一个人活不下去,快要饿死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选择卖身为奴,正义不?

长期以来,奴隶制一直被认为具有压迫性和剥削性,是野蛮的、没有效率的。然而福格尔的研究表明,奴隶制根本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奴隶制是有效率的,奴隶制大庄园的生产效率高于小农经济,奴隶的生活比一般小农还要好。以1879年为例,奴隶们摄取的热量比全部民众的平均值多10%。在1860年,大种植园一栋房屋之中平均居住5.2个奴隶,而自由劳动者家庭的平均人口数是5.3,奴隶们的居住条件比一般自由民还好些。在1850年代,美国奴隶的预期寿命为36岁,仅仅比美国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白人寿命(40岁)短,持平甚至高于其他地方的人口的预期寿命,如,当时英国曼彻斯特人口的预期寿命只有24岁。

认为奴隶主会虐待奴隶的想法是错误的,背后的道理其实不难理解:是奴隶值钱,还是桌椅板凳值钱?你会虐待自家的桌椅板凳吗?不会虐待桌椅板凳,又怎会虐待奴隶?或许我们想象不到的是,解雇黑人奴隶,代之以雇佣自由的白人,竟然是奴隶主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之一。

虐待不可能提高生产效率,只有激励才能。福格尔的研究表明,除了惩罚措施之外,种植园还盛行奖励措施。一些奖励是针对奴隶们的短期表现的,奖品是一些衣物、土豆和威士忌之类的东西,有时候也有现金和休假。还有一些奖励是针对奴隶们的长期表现的。这种奖励一般会在年底以现金形式或者实物形式发放。类似于佃农的分成制在种植园内也有使用。在大种植园,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增加值可以归奴隶所有。

有没有虐待奴隶的现象呢?有。例外总是有的,但是并不像传说中的那么严重。因为,假如奴隶主虐待奴隶,那么就没有人自愿卖身给他了。换言之,如果真的存在严重的虐奴现象,那么一定是因为出现了非自愿买卖。这是强制的错,不是自由交易的错。

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奴隶非人待遇,一般来说,都是非自愿交易造成的。战犯、罪犯被发配为奴,就可能遭受非人待遇。美国早期,把人从非洲抓来,贩卖到美国,这也不是自由交易。

福格尔的研究无疑动了某些人的奶酪,尽管这奶酪只是想当然的价值判断和感情好恶。其著作《十字架上的时代》一出版,舆论哗然,人们纷纷指责他是在为奴隶制辩护。

但实际上,这跟为奴隶制辩护扯不上关系,福格尔做的仅仅是事实陈述而已。

我们姑且认为奴隶制下奴隶过得凄苦,问题是,从逻辑上讲,假如不卖身为奴,那个人一定会更凄苦。看得见的,是奴隶生活凄苦;看不见的,是假如不做奴隶,生活会更加凄苦。

卖身为奴的确有很多问题。孩子是不是也是奴隶?如是,那么父母有权卖自己的孩子为奴吗?但是,如果父母没有这个权利,那么当活不下去的时候,父母可不可以杀死自己的孩子?如果父母不可以杀死自己的孩子,那么就得全家人一起饿死又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觉得卖身为奴不正义,那是因为经济发展了,有条件拒绝卖身为奴。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经发展、财富变多以后,人们的需求层次会提高,生理需求的重要性相对下降,精神需求的重要性相对上升,卖身为奴因为不再被需要,而遭到唾弃。

所以,今天我们享受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好处的时候,不能追问古人“何不食肉糜”。

这并不是为奴隶制辩护,而是想说明,自愿交易提高双方福利的一般原理没有例外。

抛开成见,今天的雇佣合约又何尝不是在出卖部分人身权利?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出于价值好恶,而对交易做过多的限制是否就好。例如,劳动市场的种种限制真的就好吗?

众所周知,滑雪是一个很烧钱的运动,因此谷爱凌不是普通家庭能够培养的,但假如允许一个人在小的时候就把自己若干年后的收益部分卖给他人,那么可能就有有钱人愿意养育、培养那些有天赋的穷人家的孩子。在其他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师傅有时候不愿意无保留地教徒弟。那么,如果可以签长期的人身合约,这样的事情不也就不会发生了吗?

法条和法律不是一回事。写在纸上的不都是法律,只有保护自然权利的才是真正的法律。所谓自然权利,就是一套最能定分止争、促进合作的约定,而这是内生于当时的环境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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