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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实施相关措施时的法律依据(干货)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这是木林在工作中初步整理出来的扣车、扣驾驶证、收缴物品和检测血液的法律条款,对于普通的朋友来讲,可能没有多少用处,但对于有需要的人来讲,绝对是真材实料,只是不知道关注木林的朋友中有没有这类人没有?

        该表格还在继续完善中,希望有心的朋友留言提供帮助。

强制

措施

法律法规内容

摘要

法律文书

使用法条

扣车条款及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饮酒、服管制药、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疲劳驾驶之一,无其他驾驶人可以即时替代驾驶的,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违准驾车型

《交安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

饮醉酒后驾车

《交安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证

《交安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扣车

扣留非机动车

《交安法》第89条

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

客车载客超员或违规载货

《交安法》第92条第3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

货车超载或违规载客

《交安法》第92条第3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未挂号牌,未贴标志,未带证件

《交安法》第95条第1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变造的牌证,扣留机动车

伪变造或使用伪变造号牌、证件

(木林随笔原创笔记)

《交安法》第96条第1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伪、变造的标志,扣留机动车

伪变造或使用伪变造检验保险标志

《交安法》第96条第2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牌证标志,扣留机动车

使用其他车辆牌证标志

《交安法》第96条第3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车辆至投保后,并处二倍罚款

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交安法》第98条第1款

驾拼装报废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拼装或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

《交安法》第100条第1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扣留机动车

校车无标牌或驾驶人无校车资格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收缴标牌扣车

使用伪变造校车标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3款

车辆有盗抢嫌疑的,对照95、96等条,扣车扣证,先进行行政处罚,再移交刑侦或派出所

盗抢车(能否以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扣押,通过扣押物品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五)项,该依据待定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无证运剧毒化学品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七)项,该依据待定

扣驾证条款及内容

执行职务的交警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认为,可能会受到暂扣或吊销驾证处罚的,就可以扣留驾证。

《交安法》第110条第1款

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关于该条适用,是否要结合记分分值来加以判断,这也是大家平常不太注意的一个法律条款,累积肯定不是必须得一次记12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达到12分的可扣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29条第五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交安法》第24条第1款

记分标准见公安部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规定了可以扣留驾驶证五种情形,如果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其中三项:(一)饮酒后驾车的;(二)将车交给无证或驾证被暂扣、吊销的人驾驶的;(三)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依据的就是《交安法》第110条第1款可能受到暂扣或吊销处罚的可以扣留驾证的规定。

饮酒后驾车的

《交安法》第91条第1款和第110条第1款

饮酒后驾营运车

《交安法》第91条第3款和第110条第1款

醉酒驾车的

《交安法》第91条第2款和第110条第1款

将车交给无证或驾证被暂扣、吊销人的

《交安法》第99条第2款和第110条第1款

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交安法》第99条第2款和第110条第1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四项,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拼装报废车上路行驶的,扣车扣驾证和行驶证

《交安法》第100条第1、2款和第110条第1款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校车,情节严重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和《交安法》第110条第1款

收缴

物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登记证书、驾证、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车的牌证标志的

对伪变造的牌证标志予以收缴,可扣车

(收缴被暂扣、吊销更严厉)

《交安法》第96条第1款(或第2款,或第3款)

驾拼装或达到报废车标准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拼装或报废车使用收缴

《交安法》第100条第1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予以收缴

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收缴

《交安法》第97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收缴标牌扣车

对伪变造的校车标牌收缴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3款

检验

血液

机动车驾驶有饮酒、醉酒、服管制麻醉药品等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检验血液/尿样的依据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

《交安法实施条例》第105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

       这是木林第九篇原创学法笔记,个人的能力有限,希望看到此文章的朋友能够留言提建议,进行指正帮助。

        转载请注明出自:木林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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