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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斑马线上通过的非机动车是否也要停车让行(上)?

 木林随笔 2022-02-22

编者注:关于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对正在从斑马线上通过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也需要停车让行的问题,看似简单却不太好用一个定性的话语来一言概之。该文属于个人观点类探讨交流文章,试图从法律法规入手,来分析是否需要停车让行这个问题,主要是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作贡献,不能作为相关事件的引用依据。有此方面需求的朋友,在使用前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因为原文较长,将分为(上、下)两部分刊发,敬请谅解。

 自从“车不让人”这项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被重视,并通过100元记3分这种强制性处罚措施来予以贯彻落实时,机动车驾驶人对其驾车经过斑马线(人行横道的通俗称法)时遇到的一些自己不理解的情形,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质疑。

在现实工作中,有人曾问到:斑马线是不是只指路上施划的那些白线条上?斑马线周边多大范围属于斑马线的合理范围?机动车通行方向是绿灯时是不是不需要停车让行?非机动车从斑马线通过时是不是也要停车让行?其他临近的同行车辆遮挡住了他们的观察视线导致自己没有看到……

虽然说有些问题是无稽之谈,但有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大家进行学习研究,木林将试着在这些方面写一些学法笔记,来和朋友们进行探讨交流。

之前,对一些朋友在路口有红绿灯的情况,特别是机动车通行方向为绿灯的情况下是否要让行的问题,木林曾写过一篇文章《在绿灯情况下有优先通行权的机动车,为什么还要停车让行;对交警在查处和纠正机动车“不停车让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之后,木林曾写过一篇《在纠正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时,是否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今天这篇文章,木林想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对从斑马线上经过的非机动车是否也要停车让行这个问题,向关注木林系列学法笔记的朋友们,就相关观点进行简要的学习汇报,再次声明,该文仅用于学习探讨交流。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从斑马线上通过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停车让行违法行为进行查纠处罚的依据,木林认为以下两点需要把握:

一是,处罚的依据须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

二是,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只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从相关法条中推导出结论,也就是非正式解释。而对这一条的理解,则需要通过综合运用文法、逻辑、系统、历史和目的等方法,采用更多的是从情理上进行探讨和说服。

(一)法律法规条款中,好像没有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对从斑马线上经过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停车让行的条文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为《交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为《实施条例》),甚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为《省办法》)和《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为《市条例》)这样的地方法规中,都确实没有对机动车驾驶人要对从斑马线上经过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明确停车让行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中这样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省办法》第46条第2、3款规定,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这些条款中的“让行”、“减速慢行”、“避让”,木林认为更多的是运行中“躲避和礼让”,肯定达不到《交安法》中对行人这种敬礼式的“停车让行”要求。

(二)既然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那我们就得从《交安法》中对非机动车与行人定性的异同中来寻找答案。

从《交安法》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在第119条来看,还专门对非机动车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结合相关条款,木林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意思:

首先,《交安法》第119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属于车辆的范畴,它肯定不等同于行人。

其次,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第三,非机动车还包含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对需要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在《交安法》第18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需要依法应当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进行规定。

第五,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动车,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超标的电动车(两轮、三轮、四轮)、残疾人和老年代步车(三轮、四轮)等车辆,虽然均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行列,但也没有明确它们应该按机动车进行管理,现实中也没有将它们纳入机动车的体系,让它们成为了管理中无人敢先触碰的灰色地带,这就使得对这些车辆在实际的管理与人们的认识中产生了偏差,造成了管理漏洞。

第六,《交安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将第三节分为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分为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这就明确地说明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第七,《交安法》第36条中明确讲到……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57条,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61条,没有人行道的,行人靠路边行走。

第八,《省办法》第83条第2项中,规定了非机动车逆行问题,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行人逆行的问题。

第九,《实施条例》第68条第3项规定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而对行人的规定,几乎都是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实施条例》第72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也提出了与行人管理差异很大的十项要求。

收笔于2018年3月2日,未完,待续……

这是木林的第二十一篇学法笔记,文章的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参考、探讨和交流,如果有阐述不到位或者言辞不够准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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