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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的浮动制度说明,守法,不只为安全,还有经济利益!

 木林随笔 2022-02-2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都是机动车运行中的重要保险,更构成了我国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设立目的以及赔付等方面,既有联系,更存在很大的差别。

本文是终结篇,是在继《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单车、双车、多车有责无责时的事故,交强险到底应该怎么赔?》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第三者相同吗?》之后,继续对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所进行的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行理解。

第十七,没有交警的事故认定,照样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只能在规定时限内复核,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其他书证、物证一样,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轻易不会要求重新制作认定书或者自行更改认定书。

没有事故认定书,只要当事人持有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和损失情况的有效证据,同样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如果有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记录的事故责任划分,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如果当事人在事故私了后,没有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导致保险公司对实际损失原因和情况无法认定的,不赔。

第十八,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各地的判例结果也不尽相同。

有争议,这并不等于当事人不需要努力的去争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 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权利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第138条第2款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一般规定时,对特殊情形的赔偿问题也作出了除外规定。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包括交强险合同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事项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条款并无肇事司机构成犯罪,保险人可以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排除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考虑到交强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存在和交强险的强制性,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与保险费对价的保险金义务,而精神损失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赔偿项。故而,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合同之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已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保险金。

商业险中是否赔偿,依然要看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交强险保险费率的上升或降低浮动制度。

2013年重新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十,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同时享受交强险和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进行界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并存的情形是存在的,也就导致了工伤保险和交强险赔偿的竞合。

《工伤保险条例》与《保险法》均未作出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只能二者择其一的法律性规定,而且工伤保险与交强险存在性质差异,二者并无冲突。

受伤者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的赔偿,不过其中工伤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和标准赔偿,交通事故按伤残鉴定等级赔偿。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大多都有补充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作保险基金只补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只起着补位的作用,并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中受到伤害,在对方交强险赔偿之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补充待遇。

商业险中是否赔偿,依然要看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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