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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因危险化学品运输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判例

 木林随笔 2022-02-22

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危及公共安全,在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从各地的司法判例中来寻找和体会相关部门对该罪的认识和理解。

以下,是木林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找到了部分案例:

(一)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陕0326刑初16号。

2017年8月16日凌晨,张某驾驶皖LB14**/皖LG8**挂车从山东载运危化品芳烃32.73吨行驶至G30高速眉县段时,由于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冲出高速隔离带并发生侧翻,罐体破裂危化品芳烃泄漏,G30高速公路杨凌至宝鸡双向中段12小时,车损、路损等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的重大事故。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⑴张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其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⑵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情况。

⑶到案经过证明张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⑷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证明张某某具有合格驾照及运营从业资格的事实。

⑸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出货单证明案发时涉案车辆载有32.73吨芳烃的事实。

⑹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及甘肃三欣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芳烃成份说明证明了芳烃系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⑺事故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涉案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芳烃泄漏危害道路安全的事实。

⑻损失清单证明该起事故造成路政、环保及车辆等各项损失的事实。

⑼赔偿清单证明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公司已赔偿路政、环保等各项损失的事实。

⑽姬某某(车上另一名驾驶员)证言证明事发当事凌晨三点左右,由他押车,张某某驾驶皖LB14**/皖LG8**挂车行驶至G30西宝高速1170KM处时,因打瞌睡犯困,致使车辆在对向车道侧翻,引发所载货物芳烃泄露的事实。

⑾刘某某(青州威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尤某某(甘肃三欣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员)证言证明案发时皖LB14**/皖LG8**罐车所装物品为芳烃,系危化品的事实。

⑿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涉案车辆各项装置未见异常,车辆未超速。(事故原因就是司机疲劳驾驶)

⒀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⒁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驾车因疲劳驾驶发生事故,导致芳烃少量泄漏的事实。

(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津0117刑初159号。

2017年6月15日,杜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载有217公斤液化石油气的车牌为冀B*****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桐城村家中沿112国道、西四青路行驶到东棘坨镇,后向西驶入杨宇村,在村中贩卖液化石油气。6月19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冀B*****轻型普通货车及车厢内5个液化气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吉某的证言,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搜查照片、录像截图、随案移送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法院认定杜某危险驾驶罪成立,液化气罐5个、液化石油气217公斤予以没收。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津0116刑初20717号。

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向他人售卖汽油。2017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车号为鲁D*****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西侧无名小马路被民警查获。在该车后备箱内装有塑料桶48个,其中9个桶内装有危险化学品汽油共计80公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理化报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于某证言,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塘沽区大队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成某某供述等。

(四)河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豫1602刑初107号

2016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许可证,驾驶无牌照、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许可证的油罐车,从机西高速收费站加完油出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五)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2016)湘0405刑初118号。

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驾驶湘DP36**号江铃牌白色轻型厢式民用货车运输132瓶液化石油气具,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及标注警示标识,行至衡阳市珠晖南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时被查获。经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鉴定,谢某运输的灌装气属于20Y型液化石油气,系危险化学品。

(六)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2017)豫1425刑初243号。

2017年1月24日14时,被告陈某某驾驶豫N*****轻型罐式货车,内载柴油约4吨,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省道虞城县田庙乡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驾驶的货车所载的柴油闪点值60度,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运输途中无专业押运人员押运,其上路行驶途经省道、集镇运输,其行为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结合我国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我们不难知道,除了针对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罪外,还有刑法第125条关于运输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所构成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以及刑法第136条关于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等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所构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另外,还有一个非法经营罪。如果对相关罪名再简单地区分的话,可能我们大家又会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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