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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民警要关注三个点,起始点对管辖权影响重大

 木林随笔 2022-02-22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很多看似很熟悉,但说起来却又很模糊的一些小问题,辨析和探讨它们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共同提升理论水平。
正文之前,郑重声明:该文是木林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理解方面写的系列文章之一,有些观点并不一定准确、正确或者成熟,仅用于探讨交流,请勿引作它用。
关于事故起始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第10条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这也就是说,事故起始点,主要解决的是事故管辖权问题。
想理解事故起始点,木林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不能离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来理解起始点。
美国数学家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等后果。这也就是说,人、车、工具等在道路上通行时,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虽然有些也叫事故,但不能叫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个概念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路都叫道路,不是所有的车都叫车辆,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要有人车、车车相撞,如果没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叫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必须有车辆,这就是说,事故可以是单方事故、双方事故或者多方事故,即:一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因为自己操作或者其他原因,发生的单方车损、人员伤亡、碰撞其他公共物体等事故;也可以是一辆机动车与行人或者一辆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也可以是两辆机动车之间、两辆非机动车之间,一辆机动车与一辆非机动车之间分别发生事故;也可以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方都参与的事故,或者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参与超过三方的事故。

当然了,发生事故,并不一定需要车辆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发生接触,这也就是事故的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即有接触性事故和无接触性事故。无接触性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到安全义务或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正常交通活动,使得其在避险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
无接触性事故,应当包括单方事故,但不等于单方事故,因为双方或多方事故中也可能会出现无接触。无接触,不等于不会产生实害结果。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不是事故。
二是,事故起始点到底指的是什么?
关于起始,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①动词,(从某时或某地)开始;起始点。②名词,开始的阶段。
对于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来讲,大致可以分为正常行驶阶段、感觉到危险阶段、采取紧急措施阶段、措施失效导致车辆状态突变并与其他物体相互接触瞬间、事故中车辆的失控运动状态至停止阶段、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实害结果,采取紧急措施阶段可能会被跨越。
有理论认为,对于发生碰撞的事故来讲,事故起始点是指事故中车辆与其他交通要素(人、车、路)发生碰撞时,各方人、车所处的位置均为起始点。

对于没有接触的事故来讲,起始点的认定应该从一方当事人采取的避险行动来分析,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采取避险行为的起始点应该认定为事故的起始点。
对于单方事故来讲,以车辆与道路、环境设施发生作用且形成损害后果,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接触点为起始点。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爆胎、传动轴断裂等情况时,以轮胎爆裂、传动轴断裂时,车辆所处位置为起始点;车辆发生冲出道路,翻、坠事故时,以车辆与路侧安全防护设施最先发生接触的点为起始点,即使道路上留有明显的制动或者侧滑印痕,也以上述标准来确认起始点,而不能以制动或者侧滑印痕的开始点作为起始点[观点来源于①]。
车辆单方冲出路面并不必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冲出后造成了车辆的翻、坠事故且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才会构成交通事故。冲出时,如果没有与路侧防护设施接触,或者路边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此时,是否应该以冲出方向与道路边缘的交叉点为起始点?

事故中,还有一个接触点。它也是一种习惯叫法,是指发生事故瞬间,事故双方第一次接触部位在路面上的垂直投影点、投影线或投影面,它并不只是一个点,只是一个在路面上没有实际形状的虚点,但它的物理意义是表示发生事故的瞬间,事故双方第一次接触部位的平面位置[观点来源于②]。第一接触点的接触部位多在车辆的凸出部位,撞击力度比较大,变形、损坏程度比较严重,所反映的痕迹较重、较明显,痕迹形态以凹陷性居多[观点来源于③]。
当然了,事故中还有一个突变点。它是车辆受到外力作用或者其他突发原因瞬间,因改变行进路线和方向时轮胎留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迹。

三是,从以上分析,对事故起始点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⑴.事故要能够被评价为交通事故,至少有一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的车辆,必须要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实害结果,否则就没有必要讨论起始点问题。
⑵.事故的起始点,它是车辆、行人等在事故发生瞬间在路面上的投影,它是事故中每一个人、每一辆车在道路上的面状投影区域(类似于现场图上画的符号),它被人为地认定在道路范围内,不只是一个虚拟的点,而应该是几个虚拟的点、线或面的统称。

⑶.事故起始点和事故接触点不是一个概念,有重合的部分,但绝大部分是不同的,二者位置的确定,就确定了事故发生瞬间车辆、人员在道路上的具体位置,为判定责任和碰撞后人车运动轨迹的推演提供依据。
⑷.看似偶然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交通秩序平衡状态的被打破,也就是说这种平衡状态在达到某一个临界点后会处于一种会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者永久性改变。对于交通事故来讲,在这个必将产生实害结果状态突变的临界点时,与事故有关的车辆、人员所处的位置在虚拟平面上的投影,就应当是事故发生时的起始点。
⑸.是否可以用突变点的位置来对起始点加以判断?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个人认为,并不是每一个突变点的后续都会发生事故,只有造成事故实害结果前的最后一个突变点,参考意义最大。
⑹.在事故现场没有被人为的伪造、变动、破坏的情况下,事故起始点、接触点、突变点三者的结合,基本上能够还原事故发生瞬间的人车位置以及后续的演变情况。

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管辖权都比较明确,即便遇到特殊的如事故起始点判断不明的情况时,也只是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管辖权的问题,对事故各方的当事人没有什么影响,只要报警,就会有交警出现场,对事故进行先期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至于后续由谁来处理,也是在现场紧急情况处置完毕之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45条规定,到达现场的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⑻. 管辖权异议确定前,先期到达现场交警的先行处理内容主要包括:要先行求助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撤除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调查,恢复道路交通,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造成更大的伤害,指挥疏导交通;须对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以道路交通事故的表现形式出现,但涉嫌构成其他违法或者犯罪,在案件性质确定之前,应当按照部门权限做好相应调查和处理工作,性质确定后移送相关部门。
该文中的很多观点还不够成熟,仅用于探讨交流,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观点①: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杨润凯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观点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370-374页,接触点的确认。
   观点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处理》卢荡等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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