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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五个平常不太注意的小细节,来进一步理解交通意外事故!

 木林随笔 2022-02-22
说到交通意外事故,即便从字面意思来看,它也属于交通事故,更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明确规定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其中也明确地将意外作为交通事故的一种类型。
木林前段时间曾结合了一起事故案例,在对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分析对比的基础上,对交通意外事故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虽然谈到了一些观点,但个人认为,讲的有些太零散,甚至于有些观点还没有提到,今天以漫谈随笔的形式,试着再更进一步地反思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咱们,还是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给道路、车辆和交通事故赋予的法律含义聊起,毕竟它是这个话题的源头和根本。

一是,某起事件要想能够被评价为交通意外事故,它就得符合法律含义中对交通事故设定的所有要素。
这也就是说,必须得有车辆,得在道路上,得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实际后果,车辆及其驾驶人没有过错,事件要能够排除超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评价范围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事件不能被评价为不可抗力,且事件的处置权限被法律明确地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内具有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有些地方将交警与巡警合并,也有些地方将交警纳入派出所)等基本要素。
关于车辆、道路、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过错这些内容的具体解释,在各种交通事故类文章中大家很容易能够查找到,不再赘述。

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意外交通事故的话,可能又会有不一样的效果。
对于我们一般的事故当事人来讲,虽然在交通意外事故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我们不容易判断和准确运用这些观点,但在排除,或者说是否定某起事故不属于交通意外时,在牵涉到某种权益维护时,却有着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然了,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的,它的另外一项作用,就是排除了某一起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至于是否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另论。

三是,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之间的区别。
不可抗力,指的是同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种情况的事件,即不管当事人注不注意,采取不采取措施,都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意外主要是指不能预见,即在本起事故中,当事人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在其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
之前文章中曾分析过,从一般普通人群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人群的普遍认识来看,意外虽是不可抗力下的一种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和不可抗力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这也就是说,如果事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时,此时,其就不称之为交通事故,所谓的加害方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如果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故时,其可以被称之为交通意外事故,所谓的加害方当事人是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四是,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民警应该出具的是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这也是之前我曾经有过疑惑的一个问题。
事故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结论性法律文书,无外乎事故认定书(分为简易和一般程序,路外事故认定书,还包括经过复核后重新调查制作的认定书)、事故证明、临时性事故认定书(这个概念之前我也没有听说过,也是在学习过程中才发现的,主要用于逃逸案件的立案之用①)、自行协商协议书、移送案件通知书以及不予受理告知书这六种。
从普通人的常识来看,我们都能知道,对于交通意外事故,最终出具的法律文书只有可能在事故认定书和事故证明之间选择。
从分析的角度来看,出具事故证明的前提条件是“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而交通意外事故,并不属于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这也就是说,事故证明和事故认定书的区别,从文书制作的外在栏目设置上来看,事故证明只有调查得到的事实栏,只记载事实,没有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等判断性、结论性的意见栏目。
分析看似高深,显得写手很有水平,但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新版的事故认定书,我们就会发现,这种问题公安部交管局早就想到并明确地解决了,只是我们自己粗心大意,没有静下心来进行仔细的研究学习罢了。
在制式的一般程序事故认定书中,有明确的印刷文字提示意外事故应当使用事故认定书,该栏目是“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②”。

五是,在形成初步调查结论之前,如果发现事故可能将被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的,就需要特别注意调查程序的使用问题,只能用一般程序作出认定,否则,就是程序使用错误,属于程序违法。
如果之前使用的是简易程序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简易程序进行中止。简易程序中止后,可能就会立即转入了一般处理程序,但需要完成受理或调查材料方面的完善和报批手续,系统中有具体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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