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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皮试阴性”害惨了这家医院 赔了50多万

 医粒种子 2022-02-23

这些年,头孢是否皮试,引发了不少纠纷。下面这家三甲医院,患者头孢皮试阴性,却在两个多小时后出现过敏症状,医生始终未引起警惕,最终酿造悲剧——患者死亡。法院判定这家医院承担70%的责任。

那么,头孢皮试的预测结果准吗?头孢需要皮试吗?这家医院的惨痛经验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事件回顾:皮试阴性患者输注头孢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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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刘某忠(患者)身体不适,前往某村卫生室就诊。

许某峰(村医)接诊,诊断为感冒,然后输液治疗(静脉滴注头孢吡肟、帕珠沙星、奥硝唑)。

输液后,患者返回家中。到家后,面部出现少量红疹且疲惫困倦。约1小时后,出现了寒战、尿频,面部还出现了红斑。

当日上午10:30左右,患者径直到某市中心医院就诊。入院时,告知医生上午曾在村卫生室治疗,以及大致用药情况。

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肝脓肿,收入肝胆胰外科住院治疗。12时左右,注射地塞米松,12∶10分注射头孢西丁钠、奥硝唑氯化钙、胰岛素注射液。

14:30分左右,患者病情恶化,明显呼吸困难和排尿困难,全身紫绀。患者家属得知给患者输注的是头孢后,立即要求主治医生停止输注,并告知住院之前已在村卫生室输注该类药物。

16时左右,市中心医院会诊后,建议转院。家属要求医院派救护车,主治医生予以拒绝。家属又要求提供氧气袋,该医生再次拒绝。

家属向医生询问,患者身体状况是否可以自行转院,是否存在风险。医生回复说没问题,患者心率和血压均正常、体征平稳。

最终,在转院途中,即两小时后,患者因过敏性休克离世。

患者家属将村卫生室以及市中心医院诉至法院。

市中心医院:皮试阴性 家属未告知头孢过敏 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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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医院认为,在此次事件中,患者家属有一定责任:

第一,其未履行对医院的告知义务,未将村卫生室用药后已出现头孢过敏症状告知医院。

第二:患者就诊后,市中心医院即对患者进行了皮试,并无过敏症状。因家属并未告知其对头孢过敏,所以原告方对此有责任。

再者,普通皮试对于普通患者可以验出头孢类过敏症状,死者为特异性体质,导致未能测试出其对该药过敏。

法院:村卫生室担责30% 市中心医院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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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于过敏性休克。药物过敏多在半小时内发作,少数在数小时后发作。患者的过敏数小时后才发作,应考虑其属于特殊过敏体质。

村卫生室过错有三:一是处方皮试的记录缺失;二是不应使用四代抗生素;三是有误诊。

但是,这三种过错都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死于药物过敏性休克。村卫生室误诊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为次要作用。

而市中心医院,自患者上午10:30入市中心医院就诊,到12:20开始有病历记录,在患者过敏症状明显的情况下,始终没有进行抗过敏治疗,是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在这将近两小时的关键时间段里,市中心医院若能正确诊断,并采取正确的抗过敏治疗,患者或许就不会死亡。市中心医院作为本地最高等级的三甲医院,医院水平与资质等级不相称。

因此,市中心医院对患者的错误治疗和错误用药,是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的直接原因,且在这一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支持了患者家属的主张:市中心医院承担70%的责任,村卫生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4日,法院判决,市中心医院赔偿50余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村卫生室赔偿21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合计赔偿77万多元。

案件警示:头孢皮试阴性≠不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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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这场纠纷的导火索或为“头孢是否皮试”。

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是否皮试,因无记录,无从考察。但患者输注头孢吡肟1~2小时之后,出现了过敏症状。

患者遂前往市中心医院就诊,被以肝脓肿收治入院。头孢皮试阴性后,医院再给患者输注了头孢西丁钠。患者出现了呼吸困难、尿少和全身紫绀的症状后,患者家属立即叫停输液,并告知医生上午已在村卫生室输注该类药物。

此时患者过敏症状明显,但医生依旧没有引起重视。一个半小时后,让患者转院,还给患者家属口头保证没事,最终悲剧发生。

以此看来,市中心医院或是被“皮试阴性”所害,被皮试结果麻痹,尽管患者过敏症状典型,但脑袋的弯根本就不往那边转。

再就是,患者发生的是罕见的迟发性过敏反应,可能也是医生未引起注意的原因之一。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头孢皮试对速发型过敏的预测价值低,大量研究表明,符合率低于30%,皮试阳性不一定会过敏,阴性也不一定不过敏;更无预测迟发性过敏反应的能力。

其实,卫健委已于2021年4月出台文件《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简称《指导原则》,明确不推荐常规进行头孢皮试,但强调以下情况需要皮试:

1、既往有明确青霉素或头孢菌素Ⅰ型(速发型)过敏史患者。此类患者如临床确有必要使用头孢菌素,并具有专业人员、急救条件,在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后,选用与过敏药物侧链不同的头孢菌素进行皮试,皮试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指导原则》还指出,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的主要目的是预测发生Ⅰ型(速发型)过敏反应的可能性,但不能预测Ⅱ、Ⅲ、Ⅳ型过敏反应。Ⅱ、Ⅲ、Ⅳ型为迟发型过敏反应,通常在给药1小时之后直至数天发生。

2、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试,则必须做。对于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药品说明书和参考书中现有多种描述,有些头孢要求皮试,有些头孢不要求皮试,让临床医生无所适从,加剧了皮试操作的混乱局面。

所以,过敏反应难以预测,过敏反应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责任,但发生后处理不当或没有相应的救治措施,则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不要因为皮试阴性而认为患者使用该药不会过敏,最终造成误判和延误诊治。

最后,再次敲响警钟,头孢皮试阴性≠不过敏!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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