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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方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主张

 qiangk4kzk8us4 2022-02-23
1.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雇佣、帮工、承揽等过程中。二者在法律适用及赔偿性质上存有差异: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前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后者属于私权救济性质。
劳动者因工受损,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非劳动者,而系一般的劳务人员或雇员,则只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工伤保险待遇。

2.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or 过错责任

2.1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2 法条分析

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采取了不同归责原则: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后者适用无过错原则。这里关涉到的法律规范冲突:不论从法律位阶上看还是从新法优先的规则上看,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在今后的雇主责任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3.1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

3.1.2 医药费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医药费发票确认
3.1.2 护理费
标准一:150元/天
案号:(2019)粤03民终28357号、(2019)粤03民终28374号
标准二:按《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931元计算,即78931÷365×护理天数
案号:(2019)粤03民终10751号
3.1.3 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3.1.4 营养费
标准一:营养费一般按伤残等级计算,未涉残的营养费不宜超过500元
案号:(2019)粤03民终28357号
标准二: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审法院酌定营养费1100元
案号:(2019)粤03民终18658号
3.1.5 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3.1.6 残疾赔偿金(广东省各法院)
标准一:202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标准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同命同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
3.1.7 误工费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照标准一:参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58258元计算误工费,即58258元/年÷365天×误工天数
案号:(2019)粤03民终28357号
参照标准二:原告请求按《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808元计算,法院予以支持,即62808÷365×误工天数
案号:(2019)粤03民终10751号
3.1.8 精神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不再具有精神损害慰抚金性质,受害人可将精神损害慰抚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实际上已被废止。

3.2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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