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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破产程序中,如何确认不良债权受让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性?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2-02-23

破产程序中,如何确认不良债权受让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性?

作者/ 尹冬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企业的不良债权,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较为多见,此时债权受让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如何确认不良债权的有效性呢?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未对不良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有效性做出正确认定的,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之诉。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

案情简介

1.(2014)景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佳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0万及利息,建行景德镇分行对佳森公司位于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有优先受偿权。

2.2015年9月15日建行景德镇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江西省分公司,后信达江西省分公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浙商公司。邓观林于2018年2月6日通过债权转让以240万元对价从浙商公司处获得对佳森公司的破产债权。

3.佳森公司因资不抵债经一审法院裁定于2018年1月1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邓观林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并要求对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变现款中优先受偿。管理人认为,其债权未经法院裁定确认,且清偿率不高,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优先给付邓观林200万元。若邓观林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邓观林遂诉至一审法院,申请确认债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庭审中邓观林不能提供相关购买此债权的原始凭证,故原审法院对邓观林购买相关债权行为事实不能确定,驳回其诉请。

5.邓观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补充债权购买凭证及原件资料。

实务总结

不良债权处置中,经常遇到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情况,此时受让人需要依法申报破产债权。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讲,审查认定破产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是他们的工作职责,但基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很多破产管理人通过各种理由拖延或者不予认定不良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或者认定的债权数额不符合受让人的合理逾期。

第一,债权受让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通常情况下,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所以对于不良债权的受让人来讲,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人身份和数额的确认,是受让人在破产程序中确认债权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如何提起司法程序确认债权呢?对于已诉已执行的债权,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获取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确认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申报债权。对于已诉未执行的债权或未诉的债权,可在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破产法院提起确认债权诉讼。

第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京高法发〔2013〕242号)第8条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条件)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1) 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 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时效。”因此,对于已诉未执行的债权,需注意的是,若不存在法定的执行时效中断事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债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

以下为该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邓观林案涉债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从本院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债权自建行江西省分行转让给信达江西省分公司,再转让至浙商公司,最后转让至本案债权人邓观林,上诉人邓观林提交了每次债权转让环节的债权转让合同、支付凭证、债权转让公告的原件,案涉债权转让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邓观林未提交相关债权凭证原件认定其债权不合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邓观林通过合法受让取得了案涉债权。

关于邓观林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2014)景民二初字第23号判决确认了对佳森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判决书对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价值为610万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为120万元作出了事实认定。结合《最高额抵押合同》关于抵押物清单的约定以及抵押登记权证的登记事项,可以确认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的最高额担保范围为610万元,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最高额担保范围为120万元。破产管理人对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案涉债权享有抵押权不予确认不当,对邓观林只能在支付的对价2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亦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邓观林、江西佳森机械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981号】

实务拓展

裁判规则

债权人身份待定时,不具备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债权人身份得到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后,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案例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民事裁定书【(2019)沪破终2号】中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常熟法院作出2009号执行裁定书将系争债权的执行申请人变更为橡树公司,但该执行裁定书仍在复议审查阶段,尚未有终局性的结论,故不足以排除华冶公司对橡树公司债权人身份的异议。鉴于破产案件在性质上有别于普通诉讼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本院无法在受理审查阶段对系争债权转让的效力及橡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作出实质性判断,橡树公司可在其债权人身份得到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案例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浙02破终2号】中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橡树公司是否系合法的债权人?橡树公司提交(2018)苏058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单户债务转让协议》等证据主张其系债权人,但根据查明事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华冶物产公司诉华融江苏分公司、橡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659号],对涉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尚在审理过程中,故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橡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待定,尚不具备对被申请人浙华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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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冬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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