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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住建咨询 2022-02-24

广州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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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

《管理办法》指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样,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管理办法》强调,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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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要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强制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项核算。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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