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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来啦!

 汤康康律师 2023-06-08 发布于上海



关于《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
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缴存职工对本次出台政策内容的理解、掌握,现就《办法》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深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我市在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程中的凝聚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出台《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范围
1、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肥市户籍(含四县一市)且以个人名义在合肥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员(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2、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且统一参加社保,可以单位形式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按现行政策,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确定
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为5%至12%。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三)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
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正常依法履行缴存义务, 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违规停止缴存,不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剩余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办理方式及实施时间
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缴存业务可通过工行合肥城建支行柜面或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目前业务系统正在开发中,具体业务操作指南待正式实施时同步发布。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五)注意事项
1、缴存人根据合同约定,可通过受托银行已办理授权支付签约的I类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账户),选择银行代扣方式逐月缴存,缴存人银行账户应在每月15日前保留足额资金,确保完成扣款并汇缴当月公积金。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连续欠缴3个月,自动停缴,系统将自动将其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停缴后再缴的,应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且不可补缴欠缴月份。

三、举例:
(一)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确定
小明、小兰、小李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办法》规定执行,月缴存基数以社保缴存基数为准,缴存比例为5%至12%。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例1:小明社保缴存基数为4000元,选择缴存比例为5%。
月缴存额=(4000×5%)×2=400元
小明月缴存基数为4000元,每月需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

例2:小兰社保缴存基数为5555元,选择缴存比例为10%。
月缴存额=(5555×10%)(四舍五入进元)×2=1112元
小兰月缴存基数为5555元,每月需缴存住房公积金1112元。

例3:小李社保缴存基数为10000元,选择缴存比例为12%。
月缴存额=(10000×12%)×2=2400元
小明月缴存基数为10000元,每月需缴存住房公积金2400元。


(二)公积金缴存及封存情况
例1:小明7月份开户并缴存公积金,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首次汇缴月份为7月,不可补缴7月份之前的公积金。

例2:小明7月份开户并已汇缴7月份公积金,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其银行账户8月14日-10月15日期间余额均为500元,受托银行因小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连续三个月扣款失败,8、9、10月份连续三个月未缴存公积金,系统自动默认停缴并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1月份小明选择启封个人封存账户继续缴存公积金,并通过受托银行代扣完成11月份公积金汇缴,但不可再进行8、9、10月份补缴。

(三)贷款政策
按现行贷款政策,单职工最高可贷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55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1、贷款额度的确定
例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3850,50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5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分别年2年以上和1年以内,借款人30岁。
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3850+5000)*0.5*12*30=1593000元;
b=(15000*20+10000(不足1万按1万计算)*10)=400000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例2: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4585,60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18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均为2年以上,借款人30岁。
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4585+6000)*0.5*12*30=1905300元;
b=(15000*20+18000*20)=660000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5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2、贷款次数的认定
例1:小刚和小兰原单身时,其中小刚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现婚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2:小刚、小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房产归属一方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3:小刚、小兰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婚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例4: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使用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现离异后任意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附件: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6日






附件:合金管办〔2021〕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16日

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较为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以个人名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二、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应提供的材料(原件):
(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
(三)户籍材料;
(四)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材料;
(五)个体工商户的,另提供营业执照。

三、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登记后,应提供本人名下有效借记卡(Ⅰ类账户)或及时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贷款等业务。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自愿缴存者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由个人申报,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为5%至12%,可自愿选择申请。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六、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取约定账户按月扣缴方式,个人应于约定扣款日前将当月汇缴额足额存入约定账户,以便及时扣款并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破产)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且办理封存的职工,可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个人自愿缴存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主动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八、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再缴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

九、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办理社保关系的,可以单位形式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

十、个人自愿缴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十一、个人缴存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正常依法履行缴存义务, 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违规停止缴存,不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剩余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二、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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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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