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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招标投标领域大事记略

 渐华 2022-02-24

1.《民法典》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提供法律依据和规则指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预约合同”“电子合同”等概念的提出和规定,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中多年来的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指引。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2021年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11部委联合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3.山东、山西两省水利项目电子招标试点

      2021年4月,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互联网+监管”,创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在山东、陕西两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

4.财政部拟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此发出通知。

5.海南省明确11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2021年5月25日,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转发〈海南省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若干规定〉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1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自然资源审批和出让、违反规定插手于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

6.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招标投标法》

       2021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21号)。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纳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西藏首个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成功实施

      2021年6月29日,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携手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援藏工作组顺利完成“堆龙德庆区祥和苑社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及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这是西藏自治区首个同时采用不见面开标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志着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实现跨省优质专家资源共享机制、降低投标人交易成本的成功实践。

8.国办: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强调,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

9.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为此分别发出公告。

10.湖北省招标投标第一批容错清单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容错清单共9项,分别是对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予以容错。容错不仅包括初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主观上无过错、招投标活动中的瑕疵行为。
比如:投标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投标文件中有不影响实质性响应和中标结果的瑕疵;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有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等,这些情节轻微行为初次发生,都将免罚。
此次发布的清单是第一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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