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是国家先前发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日子,但时间跨过2021年之后,官方接连发布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期继续执行”的公告。与此同时,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还没得到“宣布延期实施”的正式文件,在实操中也还在继续执行。 注意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取消!还可以继续享受! 一、暂无正式文件但在继续执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征收率优惠 # 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 # 原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现执行情况: 暂无宣布“延续实施”的官方文件,但各报税实操口径都表明该政策还在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官方已发布延期执行公告的公告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优惠 # 具体规定: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原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现执行情况: 目前可知2022年继续实施该政策,且扩大适用主体 政策依据: ①《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具体规定: 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原执行时间: ①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现执行情况: 目前可知2022年继续实施该政策 政策依据: ①《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②《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③《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公告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1.年终奖计税“优惠” # 具体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原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延长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 具体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原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延长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公告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扣减 # 具体规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原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延长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疫情防控的部分个税减免 # 具体规定: ①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原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延长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公共交通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 具体规定: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原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延长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中,宣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以上三个政策之外,还有: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本次小U仅整理了受众范围较广、普适性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企业参考,若涉及具体行业和特殊情形,还需关注相关政策,或寻求专业机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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