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共同战疫 2020年 2 月 11 日 自2020年1月起,国家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金融财税法律实务团队现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公司企业、人民生活提供参考和指引。 1、 一、为支持疫情防护救治,个人所得(补助、奖金、防护用品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为支持疫情防护物资供应,财税部门出台了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 公益捐赠是否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答: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捐赠企业及个人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4、 为支持复工复产,采取何种有力税收优惠措施? 答: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5、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及延期缴纳税款? 答: 1、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依据截止2020年2月10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出具,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参考公告: 1、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3、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6、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7、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8、2020年2月2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9、2020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海尔绿城中央广场2号楼12层 电话:0531-55513636 55513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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