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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撑起阻断疫情传播的“税盾”

 老张的菜地 2020-02-24

最近一段时期,面对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国家财政、税务部门采取诸多措施,共筑阻断疫情传播的“税盾”。其中,税务部门出台多项举措便利纳税人,推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深度应用,现代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为“逆行者”免税,撑起阻断疫情传播的“税盾”

疫情无情人有情。《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明确,确诊病例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让人们再一次感受到国家财政实力的坚强后盾,也让人们切实体会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除广大医务人员以及运输物资保障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国家财政是“逆行者”“潜在的合伙人”。有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逆行者”并不孤单。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将成为阻断疫情的一项“税盾”。

为“抱薪者”减税,救灾应急财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众人拾柴火焰高。面对疫情,国家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完善企业和个人向疫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聚集全社会对疫情重灾区的支持合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企业和个人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第9号公告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本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援引之前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政策,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规定,允许全额扣除。同时,将接受公益性捐赠的主体范围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一步拓展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医院,特事特办,这就减少了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应对疫情的工作效率。可以说,这次疫情应对之所以能够做到如此高效、系统,与前期应对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等经验积累密不可分。

此外,对于受疫情短期冲击较大的餐饮、旅游等服务业,第8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企业所得税法通常规定的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这样就从相关行业的经营规律入手,增强了相关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解决相关企业淡旺季经营收入和利润分布不够均衡的问题,减少经济冲击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与时代同行,不断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

税收工作永远要与时代同行。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托信息化手段,“非接触式”办税给纳税人带来便利的同时,避免了人群聚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的挖掘,向“信息管税”转变,不断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在抗击此次疫情过程中热心公益的纳税人,应实现纳税人抗疫信息与纳税人信用等级之间的联通共振,使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成为以税务信息为主、同时兼顾纳税人公益、环保等全方位的企业质量指数,更加全面地为纳税人精准画像,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转变,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税收微观基础。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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