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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新冠病毒防疫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四个重要问题

 凡人小站 2021-05-25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在助力全民抗疫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凡人还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困惑和建议,供大家讨论。

【一】: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成立,一般纳税人,从事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20201月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进项税额130万元。受疫情影响,酒店2月份关闭,1月份有收入,2月份收入为0。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规定,住宿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规定,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对于该企业,全部收入在202011日到“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的截止期限内的免征增值税收入,其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确定?

【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20194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以(票价+燃油附加费)或票面金额按9%折算进项税额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以票面金额按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对于新冠病毒防疫税收优惠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39号公告的公共交通运输客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运输企业免征增值税,取得客票的企业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三】:在全民抗疫的过程中,各医院对外公示的接受捐赠中,不仅有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资,也存在相当一部分直接捐赠现金的情况。但是《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直接捐赠的现金排除在全额扣除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个人)无法购买相应的物资用于捐赠,而采取直接捐赠现金的方式进行,这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大义所在,建议在政策中进一步明确,对于“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也需要尽快明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标准或者清单,以引导社会捐赠。

【问题四】:网上捐赠应取得什么票据扣除?在抗击新冠病毒疫情过程中,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捐款捐物,众志成城共抗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物资和现金的公益捐赠,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物资捐赠予以税收优惠。公益捐赠以受赠人依法开具的票据作为免税凭证。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但是,对于很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网络捐赠平台(如腾讯公益)进行的捐赠,应如何判定是公益捐赠还是直接捐赠,是否符合捐赠扣除的政策规定,应取得什么样的票据用于捐赠扣除,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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