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每日一税】
疫情期间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须知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14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出台新政:新冠疫情期间,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疫情期间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实务理解
1.适用主体:纳税人
文件对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没有特别限制。不管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也不管是不是运输企业,只要是运输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的,都可享受。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只有运输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具体范围以《工信部财务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的规定为准。
3.优惠内容
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费,即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5.免税手续报备
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6.发票开具
享受免税优惠,只能开具普票,并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7.政策时效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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