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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队案例】张某某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泓法刑辩战队 2022-02-25

广东省是加工制造业和外贸出口基地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广东省一直是严厉打击的

案例详情

2016年7月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Berluti”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在同类商品上压制“Bertuti”注册商标,分别租用本市某某区某栋某房房作为仓库及办公场所,储存假冒“Berluti”注册商标皮具,并通过经营“某某顶级皮具”淘宝网店销售假冒“Berluti” 注册商标皮具。2016年11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Berluti” 注册商标皮具及包装材料一批。经鉴定缴获的假冒“Berluti”注册商标皮具共价值人民币107300元,张某某通过“某某顶级皮具”淘宝网店销售假冒“Berluti”注册商标皮具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475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办案策略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洪树涌律师接受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认定在某某市某区某栋某房查获涉嫌假冒BERLUTI注册商标皮具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7300元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犯知识产权刑案的若干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三个部分: 1、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在某某市某区某栋某房所查获得涉嫌假冒BERLUTI注册商标皮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在”飞宇顶级皮具”的淘宝店的销售记录中均可以调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其中皮带单价为650元 、鞋子平均单价为2064元、公文包单价为2570元、 钱包平均单价1125元),按照上述侵犯知识产权刑案的若干解释规定,应该以其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因此,被查扣的皮带(1条,650元)、鞋子(3双,2064*3=6192元)、包(2个,2570*2=5140元)、钱包(1 个,1125元)的总价值应仅仅为13107元

但是,起诉书认定扣押产品的价格标准却是以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为依据,该价格鉴定结论所鉴定的价格,是以被侵害单位所报的正品价格进行计算的,计算方法不符合上述侵犯知识产权别案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作为为案商品的价值鉴定依据。因此,起诉书中认定数额错误。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二)具有犯罪未遂情节

(三)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

2、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微小。

综合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悔罪态度诚恳,且自愿认罪认罚,亦是初犯,法律意识淡薄才涉案其中。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能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评析

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洪律师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等角度出发做从轻辩护,最终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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