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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成功取保案例”谈重婚罪的罪与非罪

 泓法刑辩战队 2022-02-25

以 “成功取保案例”谈重婚罪的罪与非罪

一、成功案例

今年5月初接待一位阿姨,焦急寻求帮助,其儿子龚某因重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被羁押在某地看守所,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会见当事人龚某,了解案情,与办案警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后,最终办案机关以证据不足对龚某予以释放,龚某在被羁押八天后,走出看守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经济状况起来越富有,有些人思想也渐渐活泛,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包二奶、重婚成为了一种小众的社会现象,近几年来因重婚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重婚罪也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因以上的经办案例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不便拿出讨论,以下从法律规定、应用、适用等方面来讨论重婚罪的罪和非罪。

二、重婚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认定条件

1、重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①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②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重婚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4、重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有配偶的人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四、重婚罪的起诉形式

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可以拿着相应的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五、重婚罪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六、实践中的证据认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1.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2.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①、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②、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有关的产前检查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住院病案记录、家属谈话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公安机关、自诉人收集相应的证据应从以上有关证据入手,来证明被诉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七、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心态不具有主观故意的

不构成重婚罪。

①被拐卖或者被胁迫的有配偶的妇女与他人重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②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③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临时姘居的有配偶男女不构成重婚罪

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重婚罪是刑事犯罪,我国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应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对无相关证据证实的,应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八、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一)项  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第一种情形,理论界和实践界均认为构成重婚罪,但是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比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 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尽快完善和明确该部分相关规定。

九、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和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幸福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对触犯重婚罪的处以刑罚,对无罪的人员予以释放,方能保证社会秩序良性健康运行。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团队核心成员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刑事案件,团队律师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不定期举办模拟法庭,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子,也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的、不予起诉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甚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释放的,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给团队律师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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