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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难点

 以法为剑 2023-02-23 发布于云南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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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对于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的情况比较简单,实践中因婚姻登记的联网技术的发展,有配偶者再次取得结婚登记的情况几乎无法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重婚的重婚罪的认定,存在难度,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需要收集足够证据达到入罪标准,实务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及其困难。

【事件背景】2月10日,永修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嫌重婚罪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永修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22年10月,永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如萍(化名)报警,经查发现,如萍和丈夫王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2009年其丈夫到广东中山市工作时,认识了一湖南籍女子,先后与该女子到福建省泉州市、湖北省武汉市以夫妻名义定居生活,期间该女子先后为其生育一子一女,属事实婚姻。王某已涉嫌重婚罪。(光明网)

·释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难点评析:

重婚罪中最难以认定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司法机关需要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婚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二人未登记结婚就非法同居,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判断行为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体需要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基础的认定

1.同居双方主观目的认定:需具有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1)生育子女就能够直观表现出同居双方愿意长久共同生活,认定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目的性是认定双方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其他非法同居关系的关键。 但不能够推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私生子女也可能仅认定为同居关系,则不能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有“共同居所”。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一定有共同居所就能够证明夫妻名义。

2.共同经济基础的认定: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生活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经济依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稳定的经济来源,为夫妻之间的依赖关系提供保障。1)在生活中经济上相互扶持来支撑家庭的存续。通过经济上的相互扶持的状态可以证实双方的组建家庭、维持家庭的主观意向。2)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共同出资进行经营行为,通过经济上的混同,形成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证明共同生活经济基础的情况。

3.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认定:1)同居的长期性、稳定性是婚姻状态重要表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短暂性行为的重要标准。但也不是决定性因素,应当结合其他情节进行认定。2)通过婚宴等仪式向社会公开双方夫妻关系,在争取社会的认证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尽管双方只是短暂同居,但仍可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

“以夫妻的名义”中“名义”是指对外表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公开性”,表现为通过行为向他人展现二人的夫妻关系。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行为、言语表现认定双方夫妻关系。

1.行动公开的认定:1)仪式公开,指传统婚庆、宴请等,主动地通过宴请宾客、仪式等形式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期望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2)人际公开,以夫妻的身份参加各种社会交往和人际活动,以夫妻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对外交流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子女出生登记信息中以父母的名义填报由此可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2.言语公开的认定:言语公开身份是认定二人夫妻关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通过言语对外公开二人的关系,并在现实生活中让其他人足以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才能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关于通报中“以夫妻名义定居生活,期间该女子先后为其生育一子一女,属事实婚姻表述。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法·评证明重婚罪入罪标准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往往极其困难。很多证据往往只能够证明非法同居的可能性,重婚入罪的对象不包括非法同居,也不包括婚外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配偶另一方与他人有同居的事实存在尚不能够进行定罪;因入罪证据实行的是严格证据制度,不能够通过证据的盖然性标准而进行定罪。而持续、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实属不易。

(作者‬: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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