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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如何准确理解《传染病防治法》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正义至上 2022-02-25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有下列三个含义: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绝不是单纯的业务工作,而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繁衍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从中央到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上的重大社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各方面资源的综合效益,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传染病防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重点以及发展步骤等用规划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围绕规划建立系统的、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顾此失彼问题,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是构成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公共卫生体系。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关键。根据要求,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设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目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庞大,整体素质不高,不适应工作要求,财政也难以提供经费保障。因此,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一是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理顺卫生行政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的关系,减少管理环节,避免多头指挥,提高管理水平;二是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指挥不灵、信息不畅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整合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实现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的优势互补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于医疗救治体系。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盲目扩大规模,不搞重复建设。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既可以新建或者改建传染病医院,也可以对现有医院进行改建、扩建,使它具备收治传染病人的条件。要统筹考虑日常医疗和应急救治的双重需要,既要在设施、设备、条件等方面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又能适应日常的医疗服务,保持正常运转。要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深化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于监督管理体系。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卫生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不适应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中,要加快推进市、县级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切实加强一线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加大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取证、交通和通讯设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职权划分,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执法力量薄弱和多头执法问题。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卫生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县、设区的市和省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工作。因此,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在传染病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传染病、地方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对传染病防治的卫生执法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传染病预防控制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依照本法规定,涉及传染病防治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科技部门,支持和鼓励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

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

新闻出版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民政部门,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抚恤,传染病死亡者的尸体处理,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等;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水利部门,湖区、河流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建设项目相关的传染病预防控制;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检疫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财政部门,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提供经费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通报。军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报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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