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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与典型案例分析(三)

 李煜律师 2022-02-26

编者按:2022年2月16日下午,法律培训虎年新春第一讲,李煜律师基于多年对刑民交叉业务的集中办理和实务研究,以独特视角诠释刑民交叉的界定、分类、案件难点重点,探讨疑难复杂实务问题解决。本次讲座吸引多家公司高管、法务总监及省内律师参与。现将本讲座的录音文字版整理,分六部分,这是第三部分,仅供学习、研究之用。

讲座前两部分回顾:

1.【讲座】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与典型案例分析(一)

2.【讲座】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与典型案例分析(二)

第二个方面刑民思维方式差异。

大家注意到,我们看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完全不一样,你必须要有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两大实体法非常熟悉,你再来思考我讲的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我自己的一些理解。

第一,重形式还是重实质问题。民事是靠优势规则或者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来适用的。

在民事诉讼法里面有一个真伪不明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优势证据再加上法官的内心确认,他可以且必须要做出一个判决。

讲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借钱。

你说借了,他说没借。就是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必须要判。

因为借那个人,证据也有缺陷,欠钱人,他证据也有缺陷,双方都不能达到完全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的程度)。

那现在怎么办?没办法,这个案子必须判,他不可能不判,因为他是一个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不一样。

刑事案件这种情况要存疑,不认定,但是民事案件必须要判,要有法官的内心确信。

他觉得,这个人比较老实一点,说话比较老实,他说的可能是对的。另外一个人,认为这个人就是一惯撒谎,包括他的品格证据都起了作用。这个人不太老实,可能说假话比较可能会比较大。他可能会判这个证据稍微差的人胜诉。

你说这有什么问题呢?严格来讲,因为你是当事人,你是知道真实的情况,你确实是没借他的钱。结果法院判你还钱,你会觉得冤枉。但实际上这案子没判错,因为这就是民事裁判的规则。

刑事不是这样的刑事必须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也就是我们讲的三阶层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始终是罪刑法定,有一切怀疑,案子都可以不定,都不能定。

任何人在定罪之前都假定是无罪的,这个观念和民事案件思维完全不一样。

也就导致如果说一个民事法官遇到一个刑事案件,他可能首先想到罪刑法定。他肯定是有这个观念的,但他做不到时时刻刻都能想到这个问题。

或者说公安侦查员或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还能时时刻刻想到手里的案件是一个民事案件,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这可能也差了一点。

所以就是讲了一个融合的问题。

第二,具体规则不同。

★行为认定的重要性。民案重法律关系的厘清,刑案重实行行为的认定,共同犯罪依附实行行为。

刑法不是对所有的行为都进行处罚,我欠你钱就叫不了刑事行为。欠钱的话,肯定是民事行为。

举个例子,比如说你家装修,首先有个装修合同,你作为发包人或者说承揽关系,都可以。装修过程中,不但没装修好,而且造成了你家电器、房屋损坏了,有损失。

你现在就面临一个选择,你是按装饰装修合同或者说承揽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去起诉,还是按侵权行为去起诉,直接导致了案件处理,法官裁判的角度都不一样,想法都不一样。

这是最简单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在法院审理经常会出现。

有的人法律关系选择不当,会导致裁判的思路完全不一样。这就是我讲的为什么民事案件重法律关系理清。法官在这个时候要有释明,如果你这个案子本身案由选择错了,然后你这样搞肯定搞不赢,你肯定是败诉的。

但是这个法律关系在法院看的很清楚。

刑事不是这样的刑事要看行为

首先你做的这件事情,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刑法认定的行为?

什么叫行为呢?刑法认定的行为,就必须是有实质刑法侵害法益的这种行为,这样就可以排除了一些完全不是刑事案件的行为,完全排除了。

比如讲我们讲的这个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什么关系?是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就是民间借贷,他怎么可能是犯罪行为?所以他就是民间的合同行为,所以你一下子就把刑民交叉区分开了。

再举个例子,同居财产分割。

但是在同居过程中,你发现有点不太对了。因为可能那是个渣男,他跟你同居的目的就是侵犯你的财产。

他怎么侵占财产呢?就是说所有的开销,一概他都不出,水电费,房租,包括买东西,过情人节,全部是女方贴男的。男方只要有一笔支出,他都记个账,记个清楚,让你签个字,而且凡是10万块钱以上的,必须要写个借条。

结果提共有财产诉讼以后,男方就提出来不是这个案由错了,是什么案由?是民间借贷。

为什么?因为同居期间,我们俩之间不是亲属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共同财产混同。

那我们俩是什么关系呢?是普通朋友关系,至于你同不同居是另外一回事,普通朋友关系你借我的钱你都要还。

但是男方是债权人,女方是债务人。如果他以这个民间借贷去起诉的话,法院很可能会判就是返还这块钱。

那这个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讲这个事实,我们觉得是不公平的。但这大家看这就是民事案件重法律关系。

因为它认为这就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如果男方从一开始的目的就不是为了同居,或者说谈感情,谈恋爱的目的,而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三年换五个女朋友,其实就想侵占对方的财产,那有可能构成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性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如果从刑法理论上来讲,有各种学说,学说不一样。包括我们中国的、德国的、日本的不同学说,我们现在只能讲通说不能展开,大概就认为它有一个实质性的违法性。

比如像教科书上经常讲的,我希望你死怎么办呢?我劝你在下雨天,走到树林树底下,结果正好到树底下,被雷劈死了,这个是实行行为吗?

因为这种行为是偶然的行为,它不是有实质侵害性的行为。如果劝说行为实际出现结果,我不能事后反推,这个是没有危害性的。本身这种语言,这种劝说或教唆行为跟死亡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第二个就是主体的可变性不同。

我们在办理民事案件中主体的变更,包括第三人经常变。

那你刑事追诉一个公民,比如说这个案子有两个被告人,我准备再随时再追两个了,比如我看嫌疑人的近亲属在抓捕现场表现不好,对公安态度不好,然后也跟着追起来?这是不行的。

有的公司案件,逮了20个人了,发现有个扫地的,有做饭的,打杂的都逮起来吗?

这个也是有的刑事案件一个不好的倾向。

追诉要谨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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