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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要不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农业A执法 2022-02-27

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属不属于听证案件?

听证案件的要求,是“处罚决定较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属于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所以不是听证案件。不需要听证。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需不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需要特别注意。这类案件中,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而言,虽然没有实质性的处罚内容,但该不予处决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进行了负面评价(违法),影响了当事人的声誉,当事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诉讼。


这类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有可能是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什么是“案情复杂”,在现有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取决于自由裁量。比如,对什么是“初次”可能有争议,对什么是“危害后果轻微”也可能有争议。甚至,对什么是“及时”,也会有争议。争议来争议去,可理解为案情复杂。这个时候集体讨论显然是必要的。

也可能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讨论案件的范围,一般是比听证案件的范围要大一些。在“扩大”或“增加”集体讨论案件范围这个问题上,机关负责人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因此,上述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可能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比如,制度直接明确上述情形属于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也可以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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