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关于本区法院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细则规定,但广西五部门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 师调查令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 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对依法不予调取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律师在代理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调取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等身份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商事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信息等证据材料,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应当详细写明受委托人、调取的具体证据和配合单位等内容。由律师持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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