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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方式】

 律师戈哥 2022-03-01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本条中“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施工技术标准亦称为施工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建筑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方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偷工减料,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要求的工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用次料或少用料,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事故隐患。再者,建筑工程施工方还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建筑工程设计是施工方据以施工的依据,施工方应当严格依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是造成建筑施工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严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检验,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是要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的,即应依据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是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如果施工方因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而产生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方要负责任。建筑工程施工方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拒绝使用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则与施工方无关。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工程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得到确保。所谓建筑物的地基,是指支撑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于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到破坏,因而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所谓建筑物的基础,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建筑工程在一定期限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同建筑物整体结构质量密切相关。

在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中,房屋屋顶渗漏、墙开裂等质量问题较为严重。屋顶渗漏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工序未按照技术规定进行,或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墙面开裂也主要是施工方面原因。屋顶是建筑物的顶部结构,其应坚固、耐久、防渗漏,并具有保温、隔热等性能。墙面是指墙体表面,其应当可观、防开裂,这是合格建筑工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另外工程质量缺陷还应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出现的问题;室内陆坪空鼓、开裂、起沙,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质量问题;电气管、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出现的问题;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问题等。

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问题

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瑕疵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建筑法》第六十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当发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方式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房屋屋顶渗漏、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修理、返工及改建等方式消除工程质量瑕疵,这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当承包人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让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复费用。虽然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包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的案件。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此规定的是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问题,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张减少工程款的发包人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是以抗辩方式提出还是以反诉方式提出?

此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一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工程欠款,而另一方当事人称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给付工程欠款的数额。那么,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应作为是对主张给付工程款一方的抗辩事由提出,还是应另行提起反诉。

笔者认为,主张减少工程款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理由如下:

1、被告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

从诉讼法学角度而言所谓答辩是指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享有的对原告或者上诉人提出的诉论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其行使的目的是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兼听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见,全面查清案情,分清是非,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而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讼请求。答辩与反诉都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答辩是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诉讼时效是义务人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事由。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原告)的义务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交付合格工程,即没有瑕疵的工程,而发包人(被告)的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欠款时被告提出工程有质量瑕疵请求减少给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是因原告未履行其义务交付合格工程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工程款务的抗辩的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而未产生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没有导致诉的增加。因此,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诉。

2、被告的请求没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不构成反诉。

一般认为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义务的抗辩请求,是在被告认可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的前提下,提出原告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有瑕疵,请求在所欠工程款中扣除修费用后,再支付工程款。因此,被告的这一请求,没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请求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其不构成反诉。

3、在具体审判实践中,通常也是这个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此类似问题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该规定内容与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减少工程款的问题类似,原则上应以同样方式处理。为保持司法操作连续性,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应当轻易改变原有的惯常操作方式。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自身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则应当提出反诉,人民法院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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