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学|《法理学》(23)法的效力

 相国转角 2022-03-02
复习规划服务
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述
  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
1、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即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和法对人的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
       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生效外,还有几种生效的规定: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二是法律规定具备何种条件便开始生效;三是个别国家规定法律文件送达的时间生效;四是有的法律公布后试行,然后总结经验正式实施,试行期结束后该法生效。
 (2)法律的终止
        法律的终止又称法律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般来讲,法律的终止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终止,指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二是默示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显示出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体现出“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我国域内效力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及规章,对全国范围的军队均有效。
      (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凡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均有效。
       (3)由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触犯中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中国刑法。

       3)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确定法的适用的对象的范围时,往往遵循以下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这实际上是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2)属地主义原则。这实际上是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这是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是何国国籍或在何地域,一律受所在国的法律约束。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原则,又称结合主义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个原则,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行使主权,对国际交往有利。我国也是采用这一原则。


       2、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1 )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因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约束力大小或强弱方面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等级的形成同该国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一般都遵循下列原则:
(1)从制定机关的地位而言,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创制的法律效力等级就高;
 (2)从制定程序看,规范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地位则越高,如宪法的制定程序大都极为严格。其地位高于普通法;
 (3)从制定生效的时间来看,如果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两个内容相同的法,则后法优于前法;
 (4)就特殊程序而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中,有一般性立法与特殊性立法的,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与它依法授权制定的法,通常在位阶上应是相等的,但适用范围有时有差别;二是在成文与不成文法并存的情况下,一般来讲成文法高于不成文法。

       2 ) 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冲突解决的一般方式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决不能违背宪法,更不能同宪法相抵触。一旦发生普通法与根本法相抵触或冲突,就自动失去效力。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一般来讲,国家的法律是一个体系,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都是有一定等级的。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内容的法在不同时期颁布产生冲突时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当然,有两个例外情况:一是不同位阶即不同等级时,即旧法是上位法,新法是下位法,不能适用这一原则;二是虽然同一位阶但不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的法,也不能按上述原则处理。一旦发生这两种情况时,则应按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用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殊方式处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并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指在适用对象上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法:二是施在适用空间上,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的法,优于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另外,对于我国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法》规定,第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第二,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2)法律冲突解决的特殊方式
       如果对法律冲突不能用一般方式解决时,只能采取特殊方式。我国则主要通过备案、批准以及审查制度来解决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裁决。在实践中,出现如下情况时,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裁决: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遇到上列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遇到上列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改变或撤销。《立法法》规定了有关法律文件的改变和撤销的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四,省、自治区、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备案和审查。按《立法法》规定下列法规和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备案:行政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向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二、常见考题

选择题;名词解解释:

简(答)述题:

三、答题关键点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般以考单项、多项选择、简答题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方式:阅读考纲+理解记忆+举例。
关于简答题需要多看书,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回答问题时,重要知识点写在前面,展开说明或是解释的内容写在后面,注意逻辑关系,内容结构和完整性。

素材来源 |闫相国申硕团队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