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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案例

 律师戈哥 2022-03-02

  安徽法院网讯   徐某是一羽绒厂会计,任职期间因炒股挪用公司资金800余万元。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6月5日至2009年2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某羽绒厂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厂一对公账号内的款项,以收购羽绒为由,以转帐或开现金支票的方式陆续转存入用于支付农户羽绒款的银行卡内,又将该银行卡绑定在其股市资金账户上,进行炒股盈利活动,累计挪用该对公帐户内资金788.601万元。

    2009年2月起,徐某利用协助会计管某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2月2日和2010年9月19日两次以同样的方式挪用对公账户内资金累计69万元进行炒股盈利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将上述被挪用的资金均退还给羽绒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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