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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理串通投标、隐匿会计凭证终获刑罚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6-20 发布于上海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企业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围标等,获取不法利益,同时还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发后又犯隐匿会计凭证罪,最终被追缴罚没犯罪所得并追究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案情介绍
01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某建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1利用熟人关系,接受请托,在招投标项目中暗箱操作,以围标的方式获得项目,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徐某1还为将公司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提升为二级,弄虚作假,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发后,徐某1指使公司员工销毁证据,转移隐匿公司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承包合同、纸质财务凭证等资料,犯串通投标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一)串通投标罪

 2007年8月29日,某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现为朱某,股东为李某(占股49%)、莫某(占股51%)。2016年至今,被告人徐某1担任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为获取请托费、资质费、工程管理费等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1伙同被告人莫某2、徐某3及郭某4、万某5、朱某、李某6分别接受陈某阳、黄某荣、邓某华、张某强等工程实际承建人的请托,并收取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请托费,组织某建设公司在内的多家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请托人指定的某县2015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调提水项目(2期)施工C1标等多个项目的投标,统一控制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或明知是围标,仍接受陈某庭等人的邀请并收取二万左右的资质费,以某建设公司名义参与某市某江县二期治理工程(续建)等水利项目的陪标,按照陈某庭等人的要求确定投标报价,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达到控制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上下浮动区间、排除业内竞争对手、中标工程项目的非法目的,严重扰乱了某市水利项目的正常投标市场秩序。经鉴定,某建设公司通过围标、陪标方式共计中标57个工程项目,中标金额共计5.5亿元,非法获利2200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1组织围标、陪标共计246个工程项目,中标32个项目,中标金额2.97亿万元,非法获利59万元,被告人莫某2组织围标、陪标共计160个工程项目,中标18个项目,中标金额1.9亿元,非法获利44万元,被告人徐某3组织围标、参与陪标共计73个工程项目,中标7个项目,中标金额6000万元,非法获利14万元。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在上述被告人莫某2参与陪标项目中,莫某2接受湖南长坤建筑有限公司钱亚等人的邀请,参与某市某江重要河段治理工程等12个项目的陪标,收取陪标费用15.4万元,已向某市XX局直属分局退缴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2、徐某3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1及其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已退缴1121万元。被告人莫某2退缴42万元。被告人徐某3退缴14万元。

 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徐某1授意自己的建设公司员工陈某胜接受他人请托组织围标。陈某阳出资6万元通过毛小平请托陈某胜组织对某县2015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调提水项目围标。通过围标,某建设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302万元。陈某阳实际承建该项目,从中获利约22万元,退缴20万元。

 在上述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组织围标项目中,某市佳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市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某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市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经营部部长或副部长接受徐某1、莫某2、徐某3的邀请,以公司名义参与指定项目的陪标,并从中获取陪标费用。以上公司共计获得陪标费用共计97万元,现已全额退缴。

 徐某1实际控制的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参与指定水利项目的陪标,个人非法获利共计7959.49元,已退缴。股东莫某,明知公司从事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以分红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合计104万元,已退缴。

(二)隐匿会计凭证罪

 2020年6至8月期间,因某市在查水利企业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徐某1组织某建设公司综合部部长何某、经营部部长郭某4对某建设公司承包合同、纸质财务会计凭证等与围标、串标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转移至某建设公司员工宿舍。同年11月,某建设公司莫某2因组织、参与围标,被多机关联合调查。被告人徐某1安排郭某4对公司内的电脑硬盘进行更换、隐匿。后郭某4联系电脑维修师傅分两次更换了某建设公司16台电脑的硬盘。庞某、刘某等人受何某、郭某4的安排将上述资料及电脑硬盘搬运至某建设公司员工宿舍。同年12月,郭某4将上述资料及电脑硬盘隐匿在某建设公司员工宿舍一事告知徐某1的父亲徐某,并将财务部存放公司内账资料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交给徐某。后徐某将上述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承包合同、纸质财务凭证等资料转移并隐匿在邓某家中。2021年1月20日,上述物品及资料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被转移、隐匿的某建设公司会计凭证涉案金额为1051万元。

(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上半年,为拓宽某建设公司经营范围,达到将公司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提升为二级的目的,被告人徐某1明知某建设公司无环保工程方面业绩,且知晓虚构业绩需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仍安排公司综合部部长何某采取虚造公司业绩的方式,提升公司资质等级。2018年10月期间,何某先后找“刘姨”伪造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某人民医院等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2019年4月22日,何某虚构由某建设公司中标的某人民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并将加盖伪造印章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作为某建设公司申请材料提交给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上述方式,某建设公司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核定为二级。2021年1月20日,上述印章被依法扣押。经鉴定,所扣押的印章的印文与某人民医院、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印章的印文不一致。

 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接受他人请托,组织多家公司对指定工程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报价,或接受他人邀请,参与对指定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1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串通投标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徐某1的刑事责任,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莫某2、徐某3的刑事责任。在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1一人犯数罪。被告人徐某1认罪认罚,且部分退赃,被告人莫某2、徐某3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部分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徐某1犯串通投标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合并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2犯串通投标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3犯串通投标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1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审理
02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接受他人请托,组织数家公司对指定工程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报价,或接受他人邀请,参与对指定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侵害了投标市场秩序;被告人徐某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侵害了会计管理制度;被告人徐某1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侵害了公司、事业单位的信誉和上述单位的正常活动。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莫某2、徐某3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在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1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2、徐某3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1、莫某2、徐某3均已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和涉案单位、涉案人员上缴的违法所得,均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辩护人凌跃进关于被告人徐某1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已予采纳。但关于犯隐匿会计凭证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畸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因隐匿会计凭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构成该罪。本案金额1050余万元,罪责刑应相适应。辩护人分别关于被告人莫某2、徐某3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已予采纳。但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各被告人以串通投标作为谋生盈利手段,严重损害了招投标领域秩序,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莫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徐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下列被告人或涉案单位,或涉案人员已上缴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即:徐某1及其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121万元,莫某242万元,徐某314万元,莫某104万元,朱某7959.49元,陈某阳20万元,某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7.4万元,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某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某市水利水电施工有限公司4万元,某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6000元,某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3.5万元,某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某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6万元,共计人民币1392万元。

判决依据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04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企业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围标等,获取不法利益达数亿元,甚至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以此达到将公司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提升为二级;案发后又犯隐匿会计凭证罪,最终被追缴罚没犯罪所得并追究法律责任,得不偿失。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唯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能长期稳固发展。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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