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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平台 | 保险保函可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戈哥 2022-03-03

【基本案情】

天津华亿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凡公司)因与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返还其货款2060万元。诉讼中,华亿凡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该院裁定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苏宁易购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该院裁定变更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申请法院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自愿为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华亿凡公司遭受损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向华亿凡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华亿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华亿凡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资金流动性,故对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2020年11月5日,该院裁定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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