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2年2月16日下午,律所业务培训2022年新春第一讲,李煜律师聚焦社会关注热点,以独特视角诠释刑民交叉的界定、分类、案件难点重点,探讨疑难复杂实务问题解决。本次讲座吸引多家公司高管、法务总监及省内律师参与。现将本讲座的录音文字版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之用。 前四部分链接: 下面是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些观点,我给大家一块来分析一下。 1.为什么同一事实,要先刑后民? 但是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而是先刑后民为主,先民后刑为辅。 同一事实不是说只要碰到同一事实,一定是先刑后民。 先刑的合理性在于刑事侦查更能发现真相,刑事侦查的手段很强大,才能发现真相。 而民事手段有限,包括法院的查明事实能力都有限。 现在让公安介入,公安能发现真相。你现在采取民事审判的方式,因为你受理有什么证据,采用什么证据。 如果原告的举证能力有限,就导致这个事实可能就查不清楚。这是先刑后民的合理性。 2.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 比如像我刚才讲的那个非吸案,现在转到公安,公安也立案了。 转立案以后,现在刑事判决判下来以后,有一个基本的刑事判决的事实。刑事判决的事实,能不能推翻民事判决呢? 现在民事判决也在那放着,刑事判决也在放着,二者是冲突的。 就是现在民事没有被推翻,还是有法律效力的,那我能不能认为拿着这个民事判决去执行? 这个叫法秩序的统一,它就存在问题了。 3.第三个问题就是民事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其实是当事人诉权的剥夺。 它是程序性的处理,它不是实体处理。 你说我就想打民事诉讼,我不想打刑事诉讼,但法院说不行,驳回了。 当事人长期诉权被剥夺,胜诉权更被剥夺了,这个处理公平吗? 4.第四个就是说刑或民的选择权应赋予当事人,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决定。 当事人更想得到金钱,刑事未必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现在选择刑事,特别像我讲的那种涉众型犯罪,当事人其实更多的是想得到金钱上的赔偿。 刑事如办理三年,判决按比例赔偿,或者说等到案件判决后发现,被告人一分钱都没有。 而公安扣押这一块,可能有一部分属于追缴部分。 还有一种可能,在法院的判决书上也没有明确,所以导致公安迟迟不对以上财产进行处置。 如果不再处置,你做这个刑事被害人了,你得不到任何利益。 (这样处理)你的选择权是没有的。这种案件也非常多,这也是目前出现比较多的一个问题。 5. 第五问题也是现在一些学者提的问题,刑事民事化的趋势也是民刑无先后的理由之一。 就是叫恢复性司法,比如刑事和解,偷逃税问题,税务局处理之后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个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以后增加的,以前是没有,以前就是说涉税案件如果够一定数额,够一定情节以后,直接就是定为逃税罪或者叫偷税罪。 但是增加了这个条款了以后,有的演艺明星直接用这个条款主动追缴或者被追缴都可以,就是重罚。然后不会移送,不进入刑事程序,这也是恢复型司法的一种表现。 还有些故意伤害案件,你只要是轻伤害的,只要是被害人达成和解非常到位的,不起诉是很正常的程序是可以去处理的。 刑事过去非常重视惩罚犯罪嫌疑人,现在惩罚和保护同时来保障,他也重视社会关系的和谐。 因为他把人放到监狱里面,也会交叉感染,而且不利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护。 所以现在,一个提被害人保护,一个提社会关系修复,都导致了刑事民事化的倾向特别多。 有没有民事刑事法的倾向? 这个我还没研究,我觉得如果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样理解。 比如说我刚才讲的这个案子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了,然后也不能立案,也不能侦查,然后你去法院起诉,实际上公安侦查效果会更好一点。 不当得利情况,就是骗婚骗恋爱的情况,本身就是被诈骗了,没办法最后到法院去起诉,因为那人是职业诈骗的,搞个美女头像,然后跟你聊了,聊完了之后不知是谁。 实际上也是借助于民事审判想把自己的财产拿回来。 还有一个是自诉程序,就是现在自诉案件比以前数量要多一些,以前自诉就只限于几种范围之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诽谤等涉及近亲属的案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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