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看待民事诉讼与刑事控告?

 知产刑辩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浙江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研究辩护) 132   2944   8174

当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被害企业在决定以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自己利益时,会斟酌究竟是先收集材料到公安机关控告,提起刑事程序,还是先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择那种程序会更有利于自己,或各项程序会有哪些弊端,对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我们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简单谈谈这两种程序的异同。


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走民事程序,这实则关乎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争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素有民刑审理顺序的争论,究竟是坚持“先刑后民”,还是要“先民后刑”。主张“先民后刑”者,是以私权优先理论为基础,认为如果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借助强大的取证能力进行调取,会改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原来的平等对抗,其不利于被告方提出反证辩驳,因此对被控侵权人来说并不公平,且因为侵权是犯罪的前提,采取“先刑后民”会打乱商业秘密入罪的审理逻辑。主张“先刑后民”则是以传统理念中的“公权优先”为基础,认为刑事诉讼所保护的不单是私人利益,而是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系站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立场动用刑事手段,规范嫌疑人的行为,故应采取刑事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由此可见,我国一贯以来是主张“先刑后民”的。


转变发生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在这条规定中,就有条件地肯定刑事优先,且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法院主导的原则,赋予了法院审查决定权,由法院来决定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这与以往的做法有所不同。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选择民事优先,或刑事优先,各有那些优势或弊端呢?常说办理商业秘密案件难,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有罪率低,其中一大缘由是收集证据难度大,侵权人实施侵犯行为通常具有较高的隐秘性,将侵权证据藏匿于隐秘之处,单凭被害人的力量,很难获取这些侵权证据,就较难以此提起诉讼。在这时,被害人往往会想到借助国家公权力,提起刑事立案,公安机关的介入更有利于收集证据材料,以查明案件事实。但从止损有效性来说,民事诉讼更有效,在立案前就可以通过诉前禁令、行为保全等方式行使停止损害请求权。


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知道商业秘密民刑程序的断案标准并非一致的,有些案件向公安机关控告不一定会立案,但如果走民事程序,则有可能受理。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状进行修改,民刑立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进统一,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犯罪,及比对是否属于侵权这问题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不等同的。民事上认为构成侵权,刑事上则不一定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即使是民事判处侵权了,在刑事审理中,还需重新进行刑事范畴的认定和判断。


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上采用的是“优势证据原则”,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而刑事案件追求的是必然性,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门槛是要比民事案件高,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对要低于刑事案件,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请求,也许是未能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其通常会转而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在涉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案中,因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当前是无须进行司法鉴定的,也没有机构能对某项经营信息是否为公知所知悉进行辨析,故判断其非公知性就依办案人员进行规范性判断,所以变数较大,很多公安机关对此往往会再三考虑,不予立案的情形较为常见。


因为刑事案件的断案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所以当刑事判决下来后,被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一般来说,法院是可以依法采信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事实,来认定民事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点,假定被告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刑事判决的除外。当侵权人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存有异议的,侵权人往往只能通过申诉途径来处理。此外,在刑事案件中,即使侵权人已经被判处罚金,被害人依然是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的。若侵权人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对被害人赔偿了,那么被害人不得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不得因同一件事而双重获利。


结语:当被害人发现他人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务中因主张的秘点类型不同,被害人选择救济的方式有所差异。比如在涉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中因为被害人往往会存在确权困难及证据薄弱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此刑事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反而民事诉讼有其诉讼效率优势,故而其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保全等手段先行止损,从而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待在审理中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再由法院进行移送。比如主张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由于专业性更强,公权力具有侦查优势,故被害人会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专业技侦人员来及时固定证据。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