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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文华:现代性最高的主观原则及其两条思想出路——以康德哲学的基础问题为分析起点

 東泰山人 2022-03-03
摘要

现代性确证自身的标志是现代道德个体的自我确立,个体道德上的善与生活总体的至善的断裂是现代性或现代社会面临的最重大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康德意图通过对良知这一最高的主观性的分析引入现代性之最终客观根据的理性自身,但这个回答可能面临着深度的虚无(主义)困境,同时,良知也可能沦为恶之绝对的开端。由于深刻地看到良知背后隐藏着的双重问题,黑格尔给出一条理性或真理自身思辨的道路,主观性的良知与抽象的善原则作为环节被纳入伦理整体或真理自身运行的道路中。在理性得到黑格尔式的绝对确证之后,克尔凯郭尔在接纳现代意识的情况下重新激活了信仰这一绝对的主观性,良知作为生存现实的起点与伦理作为生存现实整体被共同纳入信仰与罪这一生存辩证的道路之中。至此,不仅康德意义上的现代性困境得到某种程度的缓解,其自身的真理性也在理性的思辨和信仰的辩证道路中得到更加深入的阐释。现代性的绝对深度展示在个体之最高主观性与真理之自身运行、个体之绝对主观性与真理之临在的绝对张力之间;如何进一步在思想上深入阐释这一张力,在现实生存中落实真理意识,于思想界和现代生活而言仍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使命。



尚文华:现代性最高的主观原则及其两条思想出路

——以康德哲学的基础问题为分析起点

撰文|尚文华

 尚文华,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现代性的起点和标志是个体(自我)的绝对确立,据吉莱斯皮所言,这样的个体乃是“自我发源的、彻底自由的和有创造性的,而不仅仅由传统所决定,或由命运或天意所主宰”。这种个体同时是普遍个体,其对自身的造就本就是整体生存命运的展示。康德明确地将其表达为现代道德个体。但是,尽管这样的个体可以在原理上得到确立——康德实践哲学即是关于现代性整体架构的原理体系,个体实际生存中的行为是否以普遍性为目的却是不可知的,甚至更多时候,他并不以普遍性行为或道德行为为目的;更甚至,即使个体以普遍性为目的,但他真的能够在生存中实现自身吗?——未必;哪怕他能够实现自身,别的个体是否如是?这些行为作为整体,又如何能够在生活总体中实现善(道德的目的)自身的原理意义?于是,在现代性本身的要求与其实际之间,人存在的原理维度和其实际存在的维度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鸿沟。正是在这种实际而切身的境遇面前,康德把道德的目的和结果做了分离,即把善的意义分解为道德性的最高的善和生存意义上的完满的至善。

因此,如果实现道德上的善尚有可能,或者在人的能力范围之内,实现生存意义上的至善则根本性地超出人的能力范围。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和现实面前,康德不得不走向对宗教哲学的分析,不得不求诸个体之最高的主观原则——良知。在康德看来,现代人的良知能够解决现代性所面临的根本困局。但实情如何呢?这种良知又怎样促逼着后续的思想家面对现代性或现代社会呢?——这是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

一、良知何以作为现代性最高的主观原则:以康德的分析为导引

在现代性得以确立之前,人由传统所塑造。在中华文明中,人更多地在家—国中确立一种关系性存在;在基督教文明中,人更多地在教会传统和对上帝的信仰中确立自身。但现代之谓现代,首先是人自身的启蒙,从而能够以理性为起点而凭其自身确立。“启蒙就是人从他咎由自取的受监护状态走出。受监护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理智的状态。……Sapereaude[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的格言”。受监护就是离开他者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理智;不受监护就能使用自己的理智做判断,则意味着个体在理智上的成熟,从而能够凭自身确立。“有勇气使用自己的理智”这一启蒙格言首先在于“敢于认识”和“能够认识”,如果不敢或不能认识自身,使用自己的理智就只能招致另一种奴役。

离开上帝和他人监护后,人认识到怎样的自己呢?——这种自己只能是一种可普遍化个体。否则,个体之间就是相互限制、相互否定:完全个体化原则造就的是荒漠,而非人类社会。在康德看来,能够承担现代性,能够使现代性确立起来的个体乃是一种道德主体:其行为规范在于遵守不矛盾律,其行为构成的整体乃是一个不相互限制、不相互否定的“道德—伦理”体系。于是,“认识自己”核心在于认识到自己的道德身份,并主动承担起来这种道德身份。

但问题是,认识到其道德身份,未必就能承担起其道德身份。即使知道行为需要普遍化,需要遵守不矛盾律,但此原则能否贯穿于实际生活,却未必取决于道德动机。更多时候,一个良好的、意欲普遍化的动机反而带来“意想不到”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行为后果。换言之,即使认识到自己的道德身份,并意图按照普遍原则去实践,现实的发生却往往与个体意图相左,甚至相反。因为人并不生活在抽象孤立的个体性中,亦不生活在单纯而普遍的原则性中,其生存和行为总是展开在群体或整体中,而全部行为组建起来的整体所具有的整体性很多时候并不取决于个体性。因此,尽管行为整体在组成上是行为的联合,但其整体性却根本性地不由任何个体行为所确立;同时,在个体行为意欲参与进这个联合的时候,它或者可能无法以抽象的道德性实现出来,或者这种道德行为正好与整体性相左。

在这种实际状态下,个体道德的善与整体意义上的善往往不相符合。如果现代性之根本意义在于道德性,道德的善就是其起点,而由现代性确立起来的现代社会整体的善就内在地有与道德的善不相匹配的维度。康德的启蒙哲学体系把这点表达为最高的善与至善(道德与幸福相匹配)之间的张力,甚至是分裂。因此,实现个体的道德性存在或许在人的能力范围内,实现联合的善或至善则根本性地在个体能力之外。正是因着对这一点的自觉,康德引入对宗教哲学的分析,即通过分析上帝存在为至善的实现作出努力。由是观之,尽管在现代性中,个体的道德性是分析起点,实现道德性存在亦在人的主权范围内,但作为现代社会终极目的的至善的实现则是上帝的主权。

既然现代社会的终极目的是至善,而至善的实现取决于上帝,人又如何能够通过“认识自己”参与这个进程呢?要实现道德的终极目的,即善的最终统治,人之行为的最高根据是什么呢?——在启蒙时代,这种根据不能再是信仰,也不能是任何传统,否则就依然是受监护状态。于是,最终根据只能还是自己。但至善的实现并不取决于这样的道德个体,何以实现至善统治的最高根据还在自己呢?应该如何思维这种最高根据呢?或者说,在个体生存中,在给出法则的道德性存在外,还有哪个维度“充当”这样的最高根据呢?

——在康德看来,这种最高根据就是良知。作为康德的“启蒙者”,卢梭亦把良知视为善恶、自由、意志等等的最高根据:“良心(良知——引者注)呀!良心!你是圣洁的本能,永不消逝的天国的声音。是你在妥妥当当地引导一个虽然是蒙昧无知然而是聪明和自由的人,是你在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使人形同上帝!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合乎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优于禽兽的地方;没有你,我就只能按我没有条理的见解和没有准绳的理智可悲地做了一桩错事又做一桩错事。”卢梭对此的界定有两点,一是引导,二是判断。判断关乎道德善恶,关乎人与禽兽的区别,是高于理智的生存维度。引导则更加深层,它是自我圣洁的本能,是来自上帝的声音。但对于良知怎样引导,引导意味着什么,圣洁本能或上帝声音于人而言究竟是什么,卢梭并未进一步分析。而根据康德所言,判断善恶已经消解在道德法则中,良知的引导意义又该如何“诊断”呢?在卢梭未曾分析之处,康德开始了自己的探索。

二、康德对良知的分析及其根本性困境

良知的判断意义关乎道德,引导意义涉及自我圣洁本能或上帝声音。这一界定为康德所接受。它们相互关涉、相互纠缠。根据道德的善与生存上的至善的区分,即使人能够根据法则作出道德上的善,或根据良知的判断意义,能够“不差不错地判断善恶”,但这种判断是否就是实现至善的要求却不得而知。人能够判断的只在个体道德范围内,在此之外的至善如何实现则根本性地不从属于这种判断。对这个于现代性的真正造就而言有着致命相关性的问题的解释,深刻地关乎良知的引导意义。让我们阅读康德的一段文字:

良知是一种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但是,由于对我们所有的表象的意识仅仅在逻辑观点上、从而仅仅有条件地,即当我们想澄清自己的表象时,才显得是必然的,因而也就不能无条件地是义务,所以,怎样才可能设想这样一种良知呢?这是一个不需要任何证明的道德基本原理:切勿冒不义的风险做任何事情。

良知“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是对卢梭式良知之判断善恶能力的另一种表述。因其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它能够判断善恶;因其能够判断善恶,它是人之道德性存在的主观基础。问题是,尽管根据原理和逻辑可以对良知作出如是界定,但人生活在具体的表象中,一旦把表象联结于原理,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因此,对生活来说的无条件义务,却总是在表象中展示为有条件的。如果只是从肯定或确定方面领会良知这一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良知恰恰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人乃是一种生存于处境、表象的宿命先行决定了的。因此,对良知这一肯定的、正面的规定,如果于生存而言是有意义的,它首先要在具体的、处境性的道德行为中得到某种“确证”。即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中,人恰恰以否定的、对自己“说不”的方式展示这种自身就是义务的良知意识;亦即道德的基本原理,亦良知之主观性的展示乃是“切勿冒不义的风险做任何事情”。

这种否定的、“说不”的良知界定本身就是良知的引导意义。在原理和处境之间的生存宿命是良知之判断意义和引导意义能够成立,并要相互纠缠的根源。一方面,原理性或道德性存在身份意味着良知是一种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处境性或表象性存在身份则意味着良知乃是一种在一切行为或整个生存中对自己“说不”的意识。并且,这种贯穿生存的“说不”最深刻地证明人乃是一种道德性存在,这种天命般的道德性存在在其生存中恰恰以引导性的方式指引自身。这就是卢梭在说良知乃是“一种圣洁的本能”的时候所引导他的那种意义或声音。

从生存经验看,似乎这种良知的圣洁本能能够得到体认,但问题是,对自己“说不”和“切勿不义”究竟源于哪里?良知对自己“说不”的声音究竟指示了什么?——如果此点得不到明确分析,怎能知道这种“不”是源于“圣洁本能”,还是源于“虚无的魔鬼”?作为道德性存在及其在现实中展开(至善)的最后主观基础的良知,究竟是源于“圣洁本能”,因而源于自己;还是源于“虚无”,因而源于上帝缺席之后的“不可名状”?如果是前者,良知背后的自己究竟是什么?如果是后者,启蒙或现代性又如何在虚无中建立自身?作为启蒙思想家,康德深刻地见证到这一点,并力图给出一种不同于基督教式的良知概念:

我们也可以这样定义良知:它是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在此是理性对自己作出裁决,尽管它事实上是极其慎重地对行动作出那种判断的(即它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而且,它还把人自己推上起诉自己或者辩白自己的证人席,证实这种情况是发生了还是没有发生。

良知是“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将其判断意义和引导意义共同表达出来。前一个自己指理性;后一个自己是由一系列判断和行为组成的自己,由于是由行为和判断组成的,它们就可以被放置在作为理性的自己面前来裁决。即使它们在作出的时候就出于道德判断,但一旦作出,行为及其结果都要重新放置在理性面前再次裁决。这次裁决不仅关乎其是否出于道德判断,而且要裁决行为后果的正义与否——正义与否绝不仅仅取决于主观动机,更是对行为及其后果本身的判断。因此,在良知的法庭面前,人的原理性或道德性存在与其处境性或表象结果都要得到理性的裁决。作为引导意义的良知更深层的意义乃是把抽象的原理和处境的表象共同放置在作为理性的自己面前。

相较于个体之原理性的道德存在,“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良知则把个体处境性的行为选择以及整体性的生存意义,即现代性生活整体意义“带”了出来。尽管仍是对道德和处境“说不”,但“说不”的良知的引导意义实乃既是个体道德性存在,亦是其生活整体的最高的主观基础。生存于这种最高主观性中的现代个体乃是在良知中裁决自身的存在,以及个体间行为的联合,康德将之视为“法庭”;裁决的客观依据则是作为理性的自己。因此,现实生存中的自己只是被裁决的对象,裁决的根据,一是主观意义上的良知,“说不”的声音;二是作为“另一种自己”的理性。这个作为理性的自己是什么呢?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作了进一步的思考:

人的良知在一切义务那里都将必须设想一个(与一般的人,亦即)与自己不同的他者,作为他的行动的审判者,如果良知不应当处在与自己的矛盾之中的话。这个他者可以是一个现实的人格,或者是理性为自己造就的纯然理想的人格。这样一种理想的人格必须是一个知人心者;……同时必须具有(天上的和地上的)一切权力……这样一个对一切都握有权力的道德存在者就叫做上帝。

如果被裁决的自己是由生存选择组建起来,因而是时间中现实的生存个体,作为裁决者的理性自己就与之不是同一个个体,否则良知就与现实的自己处于矛盾之中。需要注意,现实的生存个体并非就不是理性的,相反,正因为行为出于理性选择,良知法庭对其的再裁决才是有意义的——非道德行为在一开始就得到理性审判了。因此,在良知法庭上,作为裁决者的理性只能是与现实生存个体(包括其理性存在方式)不同的他者;这个他者因为能审判自己,就是另外一种现实的人格。其现实性不同于生存主体已经获得的现实性,因而是一种纯然理想的人格。但根据启蒙原则,理性之外无法设想其他人格性,因而这种有着理想性的现实人格又只能是理性为自己造就的。

哪怕康德进一步将之规定为知人心者、有权柄者,甚至上帝,这些规定都不过是理性自身造就的。如果说展示在生存中的理性存在更多是个体性的,或是理性的具体展示方式,这种自身造就的理性就只能是普遍或大写的理性自身。但问题是,根据良知的法庭意义,尽管大写的理性可以审判个体的理性选择,它却根本性地不能以明确具体的方式被给出。如果能被给出,它也就只是理性判断的产物。它能否明确地给出自身呢?——断乎不可。一旦作出如是陈述,人也就把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所以,康德同样以“可怕的声音”“不能避免对它的倾听”说明之。换言之,为了说明圣洁本能或天国声音,康德“设想”了作为裁决者的大写的理性;但最终,能够进入人心的只有“可怕的声音”和不得不“倾听”。这种声音来源于哪里?康德说是大写的理性。但大写的理性是什么,(人的)理性一无所知;它唯一知道的,是有一个声音,一个他不得不倾听的声音。

康德的良知阐释可能并未比卢梭走多远。把良知的声音追踪到大写的理性、道德性存在的上帝,可能与追踪到虚无并无差别。终究,除了良知的主观确信,我们并未对其背后的大写的理性或上帝有进一步的认识或理解;并且,一旦认为对其有所认识、有所理解,人也就将自身置于一种其不所是的位置。根本言之,在作为最高主观性的良知之外,并没什么现实的存在(者)把自己彰显出来;即使有,也只是需要聆听或托付的“对象”——海德格尔把康德和现代性的窘境表达为“人对存在的聆听”,于认识和理解而言,此存在可能只展示为虚无,即作为无的存在;其指示的方向也只是人的“罪债性”或根本有限性的生存处境。

因此,于个体和现代性而言,唯一能够确定的是,良知是其最高的主观原则,其声音解构并重塑自身,是更新个体及整体生活的最后的依据。把这种主观原则由以可能的客观或绝对根据(若有的话)视为大写的理性(理想本身)或理性化的上帝,与视为存在本身的运行,甚至虚无并无差别。于是,若康德的“设定”有意义,其真正的任务乃是说明现代个体及现代性如何能够与理性或上帝发生关系。做不到这一点,现代性是奠定在理性基础上还是虚无基础上就没有差别;能够做到这一点,现代性真正的根据才可能确立起来。

于是,康德之后,思想的任务就展示为如何与理性或上帝重新建立起直接性的关系。从思想本身和思想史的运行逻辑看,就存在两条道路:一是把上帝理性化,或把现代个体及其生活建基于理性本身;二是不以理性的方式“说明”现代人与上帝的关系。

三、现代性论证背后的真理之路:主观性与伦理整体

据上,康德哲学即启蒙哲学之最高的主观原则是良知;在良知之上,作为其客观根据的大写的理性只是推论或“设想”的产物:现代个体之绝对确定性,其确立自身的根据只在这种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却“命运般地”联结于理性自身,否则就面临虚无处境——这是康德进一步阐释卢梭之良知的根本原因。黑格尔对此作出更加冷静和冷酷的分析,但也表达了某种认可:

良心(良知——引者注)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缚,所以这是更高的观点,是首次达到这种意识、这种在自身中深入的近代世界的观点。在过去意识是较感性的时代,有一种外在的和现在的东西,无论是宗教或法都好,摆在面前。但是良心知道它本身就是思维,知道我的这种思维是唯一对我有拘束力的东西。

能不受任何特殊目的的束缚、能突破外在和现在的东西,从而能在自身的主观性中确立自身而有不受限的普遍目的,是良知的内在要求。如此,现代个体作为一种拥有,或相关于理性自身而被赋予良知的存在者,相较于以往的伦理宗教时代,确立了现代世界的一般意义。但就良知乃是自身确定性的主观性而言,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最深度的“内部孤独”,是彻底隐遁在自身中的孤独个体。因此,就良知作为主观性的基本要求乃是与不受限制的、普遍的至善相统一,因而内在地需要理性自身的审判而言,它乃是“一种神物”,乃是现代性确证自身之神圣性的主观根据。但就其只是“特定个人”的良知(除此也无良知),以及只是一种被确信的主观认定的良知而言,其与良知的基本要求,即与至善或理性自身之间却有着永恒的、本性上无法被克服的“差别”。一旦跨过这个“差别”,一旦把良知之主观性混同于良知本身的内在要求,不仅理性自身无从谈起,更是一种对神物的“亵渎”。

正是因此,黑格尔说:“良心是服从它是否真实的这一判断的,如果只乞灵于自身以求解决,那是直接有悖于它所希望成为的东西,即合乎理性的、绝对普遍有效的那种行为方式的规则”。一旦只乞灵于自身,良知便只是使得真实的内容降低为形式和假象:只是特定的形式和虚幻中的判断。毫无疑问,它是否服从于有关至善的判断,这本身就不是“特定个人”能够判断的。一旦根据这种仅仅是形式或假象的良知进行判断,“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把仅出于自己主观的良知判断等同于良知本身的要求,以及等同于至善的要求,恰恰是以善的名义行出来的“伪善”,这是真正的恶的最原始的起点,是一种真正的恶。历史上,尤其在他们刚刚经历的法国大革命中,发生了太多这样的事情。

如是,当下就面临这样的思想和生存处境:作为现代个体最高主观原则的良知,它一方面确证了现代个体及现代生活的伟大,是区别于传统一切外在和现存原则的现代性原则;但另一方面,一旦将其视为理性和至善自身的原则,它也便成为最极端的恶的总根源。康德看到了前者,而确立了现代性之最高的主观原则,黑格尔则更深刻地看到后者,因而要为现代性的深度主观困境提供解决方案。这是怎样一种方案呢?它能为现代性提供什么?

善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但仍然是抽象的东西,因此它要求各种规定以及决定这些规定的原则,虽然这种原则是与善同一的。同样,良心(良知——引者注)作为起规定作用的纯粹抽象的原则,也要求它所作的各种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如果两者各自保持原样而上升为独立的整体,它们就都成为无规定性的东西,而应被规定的了。但是,这两个相对整体融合为绝对同一,早已自在地完成了,因为意识到在它的虚无性中逐渐消逝的这种主观性的纯自我确信,跟善的抽象普遍性是同一的。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作为主观原则的良知是个体的一种抽象原则,它需要使原则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具体的规定性由理性所要求,因而需要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规定需要落实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仅根据个体的特殊性,其规定性对于生活可能恰恰是恶的,换言之,具体规定如果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就需要以现实生活为起点。此外,至善(黑格尔意义上的善)是现实生活之普遍性的内在要求,其具体落实亦需要各种具体的规定原则。在原理上,两者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应该彼此规定;若各自成为独立的整体,就出现个体之善与至善的分裂。两者的彼此规定或两者的具体甚至绝对的统一落实在哪里呢?——正是现实的伦理生活。

伦理乃是个体与个体以及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它不取决于个体的纯自我确信,也不取决于外在的抽象的善原则,相反,它是现实存在着的各种关系的整体。如果纯然根据个体自我确信,或纯粹根据抽象的理性原则,伦理关系整体就会遭到破坏,生活也就支离破碎。但它又与个体的自我确信和抽象善原则密切相关,乃是在两者中不断调整自身而有所进展。若缺了前者,个体只是受限的,伦理生活也便丧失了前进动力;若缺了后者,它可能完全沦为个体之恶的产物。故而,作为现实的整体关系,伦理乃是由个体之主观确信与抽象的善原则综合的客观物。从与个体的关系看,其现实性在于主观的自我确信消逝之后的现实的、客观的善总体:若仅仅停留在主观确信中,个体与伦理就恒久地相对立,善的生活或善的实体性(即伦理)就无从谈起。

与康德把现代个体原则立于主观层面——其至善分析亦停留在主观层面不同,黑格尔看到,若仅仅如此,个体将永远躁动不安,生活中的善就永远无从谈起。其根据或者在于抽象的善原则无法实现统治,或者在于主观确信永远与生活之间存在恒久的差别。而如果思想的眼光离开抽象原则和纯主观确信而关注现实的伦理,现实的伦理正是善在时间和历史中的展开形态,抽象原则和主观确信正是善或理性在大地上落实的最内在的部分。因此,理性和善本就不是远离大地的抽象而空洞的理念,相反,理念本就有时间性和历史性。也正是时间性和历史性为理性和善原则赋予了实在的意义:真理不在彼岸,而在现实的生活中。

思想和生存的眼光关注现实伦理也并不意味着个体良知以及自由的消失——若如此,黑格尔哲学及其解决方案就不是现代的。相反地,正如一再强调的,作为主观性的良知以及个体自由只是现实伦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最重要的主观环节,它为善原则赋予动力和内容,善原则亦为其赋予普遍的形式。它们作为一对有张力的“内容”存在于现代伦理内部,并为现代社会及其伦理赋予绝对的深度。黑格尔说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是有绝对深度的,其基础正在于现代个体及其最高主观性的良知与善原则的深度一致。因此,随着思想和生存视角的转变,理性、善、真理等也便获得一种全新的意义。它们不仅是良知这一主观原则所面对的对象,即其真理性不仅取决于现代个体的主观原则,这一主观原则只有在有真理性的伦理生活中才不是破坏性的、以善之名行恶之实的原则。即作为主观性良知之客观根据的不是抽象的理性,不是抽象的善原则,而是客观而有真理性的伦理;良知的主观性并不反对客观或有真理性的伦理,相反地,只有把自己投入伦理自身的运行中,主观性才有真理性。由是,伦理正是理性或善,以及个体良知和自由共同在大地上的运行。承担伦理整体,就是承担自己的命运;践行伦理整体,就是践行真理在大地上的发生。在此原理基础上,伦理整体的各个环节及其各自的真理性意义都能够得到阐释。

至此,黑格尔对康德的现代主观原则的推进就得到了阐释,其基本要义是,把理性和善从纯主观性原则中剥离,赋予其客观的现实的伦理意义。真理就不再只是个体主观的抽象的产物,而是在时间和历史中客观而实在地展示自身。如何认识性地重新言说与真理(理性和善)相关的内容,是黑格尔思辨形而上学的具体内容。总之,根据基本原理,良知之主观性无以证成现代生活世界;其道路乃是回到客观的伦理整体,回到理性自身在大地上的运行。

但无论如何,良知是如此的切身,真理的自身运行是如此的难以进入,黑格尔的形而上学道路之外还存在其他道路吗?——这是克尔凯郭尔的问题。

四、个体之绝对主观性:信仰与罪的辩证之路

主观性的良知无法证成现代生活世界,只有在意识中扬弃良知的主观确信,而投身于伦理整体,真理的意义才可能自行发生。这是黑格尔克服现代性之主观性的方案。如果不把形而上学的真理体系视为特定的观念形态或现代意识形态——它本就不是,黑格尔的哲学道路则是关于真理和理性在历史中实际发生的体系。其发生不取决于任何抽象的善原则,更不取决于特定个体的主观性,相反,特定个体只有实际性地参与进真理的实际发生才是有存在意义的,否则就如同大海中的泡沫一般生来死去。无论个体主观确信何等强烈,只要不能参与真理的自行发生,都是苍白无力,最终毫无意义的;并且,如果任由主观确信在大地上施行,只能带来血雨腥风和万劫不复。

在伦理整体或真理的运行中消解个体主观确信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其他讨论个体之主观性的方式呢?即使承认卢梭或康德式的良知不能根本性地在理性和历史中确证自身,在良知之外,是否就不存在另外的真实甚至绝对地确立现代个体的主观性呢?——若其存在,相对于良知这种最高的主观性,它就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主观性。之所以是绝对的,在于它不能再以推论的方式与理性自身关联,更深刻地乃在于它本身能够与绝对者发生某种关联。否则,除良知外,就不存在更深度地体验和讨论主观性的维度。存在这种绝对主观性吗?若存在,它是什么呢?——无论如何,它都决定性地“设置”了个体所具有的绝对生存深度。

康德并非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在提出宗教裁判官是根据良知,还是在丧失良知的情况下判处他人死刑的问题之后,康德提到亚伯拉罕杀子献祭的案例,并以Gewissenlos描述这种状态。他并未简单地以“良知”否认这种状态,只是认为,仅仅根据这种状态,而不反思其中是否可能会发生“不义”行为,乃是有问题的。因此,Gewissenlos更多乃是一种“无关乎”“在……之外(先)”的状态。即区分良知和亚伯拉罕式信仰的乃是作出的行为,而非主体自身的存在状态。行为一旦作出,势必伴随意识分辨和判断的过程,一经判断,行为及其结果只出于自己,这样的行为就必然伴随不义的风险;但无论如何,在亚伯拉罕杀子献祭中,其心灵究竟发生了什么,外人不得而知,因而述之以“无良知”只是外在判断的产物,而非实际性地刻画了亚伯拉罕信仰中的存在样态。

在道德和至善问题上,康德明确意识到至善的实现乃是上帝的主权,由于没有深入分析亚伯拉罕杀子的“主观”状态,判定行为的良知就成为最高的主观原则。因此,在这一主观性与伦理整体发生冲突的时候,康德就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也正是在这里,黑格尔有了真知灼见的分析。但问题是,如果不仅仅分析行为,而是直面行为背后的主观性,伦理整体或真理的运行又意味着什么呢?——在这个事关现代启蒙个体与基督教传统最致命关联的地方,克尔凯郭尔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个体应该把自己置于永恒的真理中——引者注),那么,在黑格尔在“善和良心”之中让人仅仅被定性为“单个的人”的时候,他就是正确的了,他正确地把这一“已定性”看作是一种“恶之道德形式”(尤其可参看《法哲学》),而这“恶之道德形式”则将在“伦理性的东西”的目的论之中被扬弃,这样,如果单个的人继续留在这一阶段的话,那么他不是在行罪就是内心处于一种对信心的冲击之中了。相反,黑格尔不正确的地方则是去谈论了关于信仰,错在没有宏亮清晰地抗议这事实:亚伯拉罕作为信仰之父享尽荣华光耀,而他却本应作为一个杀人犯而遣返原籍驱逐出境。就是说,信仰是这一悖论:单个的人高于“那普遍的”……

如果良知只与善的行为相关,或良知只是对个体与道德行为关系的描述,它确实可能是恶的道德形式。诚如黑格尔所言,它需要扬弃在伦理整体中。但问题是,如果仅仅根据道德的善判别个体及其主观性,亚伯拉罕应该作为杀人犯存在,而非作为信仰之父被万人敬仰。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如果遵从现代道德原则,康德式的个体的良心“应该”服从于普遍的伦理,否则就如黑格尔的分析所示;但如果遵从作为信仰之父的亚伯拉罕,“个体”恰恰高于普遍伦理。其高于普遍伦理的“理由”乃是人能在这种主观性中直接性地与上帝建立关系。这种与上帝直接相连的绝对主观性如何在康德、黑格尔等人批判之后言说自身呢?亚伯拉罕式的高于普遍伦理的“绝对的个体”以何种方式在现代性中确立自身呢?其绝对的主观性(信仰)又以哪种方式在现代生活中展示自身?

——让我们还从康德的分析入手。道德的善与至善的分立证明,除主观确信外,至善根本性地得不到直接确认,更谈不上现实地直接造就。即出于个体的东西,除主观的确信外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因此康德说,上帝绝不是理性认识的对象;即使在实践领域,除相信自己的道德性存在之外,上帝存在的意义亦不能在实践领域普遍化。这就意味着,理性认知与上帝存在之间存在一条不可跨越的绝对界限;哪怕理性“构造”了一套关于上帝的真理体系,上帝却存在于这套真理体系之外。换言之,对理性来说,上帝永远是那位绝对的不可知者。康德把这个棘手的问题处理为:人只有按照道德的要求去做,上帝才可能帮助至善的实现,或上帝的帮助是可以希望的。但上帝怎么做、会不会做,理性都不知道。如果理性能安于康德说的这种现状,是好的——或许是尼采说的那种勇敢面对“虚无”的态度;但如果不安于这种现状,它就会不停地冲击自身而试图与上帝建立某种更主动、更直接的关系:那种想认识但又无法认识的激情是最重要的动力。对此,克尔凯郭尔说:

不可知者究竟是什么呢?它乃是理性不断遇到的界限,在运动与静止的规定相互替换的意义上,它是差异,绝对的差异。但是因为是绝对的差异,于人而言,它并没有什么可区分的标记。当被界定的绝对差异看起来似乎要成为公开显明的时候,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绝对差异甚至是理性所无法设想的。在绝对的意义上,理性不能否定自身……理性不能绝对地超越自身……

无论理性如何冲击这个界限,绝对的差异永远在那里。只有在一种状况下,理性才能真实地(非康德那样)平息下来,那便是接受自己的根本有限性。即不再意图触碰这个界限而思考上帝,又在上帝面前把自己完全降卑下来。真实地接受之乃“依据”另一种激情,这便是信仰。信仰的本性并非以个体的方式“占有”上帝,或视上帝为认识对象;相反,乃是“认识到”上帝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真理本身。与之相应,个体恒久地隔绝于上帝和真理,因而只能接受自己根本性有限的生存境遇,从而能在这种根本的有限性中“经验”其现实生存。如是经验到的现实生存,及由之展开的生存内容都打上了“自己”以及与之相关的有限性意义。在这样的个体眼中,由理性立场“建构”的各种“真理体系”相对于上帝而言同样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存中,这种有限性在信仰中便是一种罪性,一种对一切出于自身的行为都是有限的、不足的意识。与康德尚且能安于道德身份的行为意识相比,这种罪—债意识不再坚持自己的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一切都接受为罪性的。只有这样,信仰之于现实生存的意义才能展示出来,否则,生存的有限性只是一种推论和感受而已。也正是在信仰的接受中,个体与上帝建立起某种直接性联系,他才能时刻看到自己的有限性——一旦离开信仰,个体也便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拥有某种真理。这也便意味着,个体能够在生存中不断回到并经验上帝之于其的一种与上帝的真理相应的真理性,这种真理性以否定自身的真理性为前提。就此而言,现代个体在信仰这一绝对主观性中获得了一种相较于一切伦理生活的绝对位置:信仰让他重新获得了相较于主观性和思辨性真理的一种绝对性。这也是克尔凯郭尔眼中的绝对个体或个体的绝对性,其根据正是信仰这一绝对主观性。

与良知的最高主观性相比,信仰的绝对主观性不是理智的,也不是理智能说明的——如果是理智的,就是庸俗版的黑格尔式真理体系;如果是理智能够说明的,就是康德式的努力。与此相关,出于良知的行为是道德性的,出于信仰的行为则是罪性的,它们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行为的有限性。但与前者相比,信仰与罪时时刻刻地,并永远地处于生存的一种辩证关系中:它无时无刻不从信仰出发,因而其行为出于对上帝的信仰;但出于信仰的行为经过生存(理性)的分辨,因而又是对上帝的“出离”。从前者看,生存永远是自由的,即其行为不由现实性决定,而是在信仰中每次都以上帝作为全新的出发点;但从后者看,生存永远是对上帝或自由的出离,因而形成的自身的现实性又无时无刻不限制其行为。

从信仰与罪的这一辩证结构看,它既没有完全“弃绝”生存的现实性——包括康德的良知结构和黑格尔的伦理整体,也没有“弃绝”生存之主观性——正是这种绝对主观性“让”生存解构一切现实回到纯然可能性的境遇,而是把两者一起包含在生存的内在结构中。相较于康德因着对理性和生存有限性的体察而提出良知问题,克尔凯郭尔的信仰道路则更深切地把生存的有限性作为起点和终点。也正是因此,信仰才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康德的信仰分析或者置于道德行为领域,或者在理性的尽头处置之不论。同样地,如同黑格尔在伦理整体中吸纳良知,而将之视为伦理整体或真理的一维,克尔凯郭尔的分析亦没有否认良知,其更多地只展示在生存的现实维度。

论述至此,黑格尔和克尔凯郭尔分别从伦理整体和生存之绝对主观性角度深化了康德对现代性之最高主观性的分析和讨论,这些分析并未简单地否定良知问题,而是分别在真理(伦理整体)和上帝(信仰)问题上将之内在化,从而对现代性的进一步反思和推进贡献了思想资源和生存深度。接下来,需要再提纲挈领地反思这几条道路的深度关联,以为诊断现代性提供助力。

五、现代性的局限及其真理意义

现代性的标志是启蒙个体的自我确立;其内在困境则是道德个体的善与生活总体的至善之间的张力,甚至无限的差异。为解决这个问题,康德不得不走进宗教哲学,不得不寻求良知这一最高主观性,以便把这一主观性背后的客观根据即理性自身“推导”出来。但是,理性自身,或康德式知人心者的上帝却既不是可认识的对象,也不是可普遍化的实践对象;既然如此,说其是理性或上帝,与说其是存在着的虚无并无差异。个体唯一能确信的只是良知这一最高主观性。如果只把启蒙个体的自我确立树立为现代性的标准,现代性及现代社会就面临深刻的虚无主义困境——尼采、海德格尔等人的经典分析已经在内容上将之展露无遗。

在这样的时代和思想局面下,对良知现象的分析和批判就成为突破现代性困局的关键。黑格尔对现代性之良知现象的承认与批判表明,在可能是真理“确据”的同时,良知亦可能是恶之最深刻的开端;为了更深刻地确立现代性的真理意义,良知只能被领会为真理之自行发生的一个关键环节;与抽象的善原则一起,它们共同组建了现代伦理整体的真理意义。由是,现代理性的意义就被确立为真理的自行发生。如何将现代个体的主观原则落实到真理的自行发生中就是现代性和现代社会最内在的要求。这种要求展示为主观确信与客观伦理、良知与善等等最内在的张力甚至冲突,但也正是这种张力和冲突凸显了现代性的绝对深度。与康德的“空洞”和“崇高”相比,黑格尔的真理意识更加深切,也更具历史性。

但无论是康德的良知分析,还是黑格尔的真理意识,或者把信仰置于行为的评价层面,或者将其消解在真理体系中,都没有直面信仰这一绝对的主观性。在理性时代,这些做法可以理解。如何在理性中解释信仰,使其不再作为行为和认识的出发点,是这个时代的整体目标,否则,理性是无法确证自身的。但无论如何,信仰之绝对性,个体与上帝关系的直接性和实在性是如此的切身,以至于它无法被消解在这些分析中。如何在现代社会中重新确立信仰的位置也便成为现代性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否则它就是有盲点的。克尔凯郭尔的分析告诉我们,即使接受现代性对生存之现实性的塑造,信仰依旧可以作为绝对的起点解构这些现实性,从而新的可能性能够不断地向生存开放。而在通过生存选择把这些可能性落实为现实性的时候,现代性的绝对深度也便随之更深切地被揭示出来:正是根本有限的生存(罪性的)不断地把作为无限可能性的上帝真切地落实在大地上。

康德的良知分析确切而真实地把现代性所面临的虚无(主义)困境揭示出来,黑格尔和克尔凯郭尔则分别从理性和信仰的角度直面了这种困境,并把现代性的内在张力从这两个维度深度地揭示出来。一方面,现代性可能并非个体最深奥的内在孤独,而是个体的最高的自我确信与真理之现代运行之间不断展开着的张力和对话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不断地重塑自身,运行着的真理也不断地进行着实在性的变更。另一方面,现代性可能也并非意味着上帝的缺席或被杀死,而是个体在自己的罪债性的生存中不断地将之接受为行为和思想的起点,从而上帝能够不断地进驻和落实在现实的生存中。同样,现代性之独特的良知现象也没有随着这两个维度的被揭示而被消解,相反,它本就在不断地组建生存个体的生活现实,只是不再以孤零零的方式展现,不再是绝对的起点(信仰才是)。

进一步审视黑格尔理性思辨的道路和克尔凯郭尔的生存辩证道路,它们之间表面看来似乎有着绝对的界限,但其实也未必。真理自身的运行本不是思想在内容上能全然把握的,黑格尔只是在形式上作出了辩证的分析,而且无疑,作为已经展示出来的历史或精神形态,思想当然有使命去面对和分析它们,并且这些分析也只有相关于真理的自身运行时才有真理性,否则就只是一套意识形态。黑格尔意图给出的只是真理的各个思想环节、各个历史形态,在时间的不断运行中,这些环节和形态亦不断地调整自身。即时间或历史中的真理形态只是辩证地将主观与客观层面的张力揭示出来而已,而非“断言性”地说,这就是绝对真理(内容上的)本身。把如是不断重构着的真理体系与克尔凯郭尔式在个体生存中不断经验着的罪与上帝之间的生存辩证作为整体,可能更加恰当地描述了现代性或现代社会的真实处境。黑格尔侧重的是伦理整体或生活整体中的结构,克尔凯郭尔侧重的则是个体及其生存整体中的结构,他们只是从不同的维度揭示现代社会和生活中的张力。把他们整合起来才能更恰当地描述现代性。

总之,现代性在康德启蒙哲学中的困境,及其在黑格尔和克尔凯郭尔的两条思想出路中所展示出来的真理性,既是现代社会内在的诸多面相,亦是现代社会在面向未来的历史进程中需要不断消化和发展的。这是思想界、学界,甚至整个现代社会需要进一步反思和推进的。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2年第2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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