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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新准则下,奖励积分、充100送50、买赠、返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文搞定!

 刘刘4615 2022-03-03

顾姐 税务师顾姐 2022-03-01 10:30

企业促销是一个老话题,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促销活动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却是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一个新问题。

今天,就和顾姐一起来看看奖励积分、超额充值、买赠返现这些常见的促销手段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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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持续消费。根据客户的消费金额赠与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积分可以用来兑换商品或者抵减支付金额。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向客户赠与奖励积分,如果属于向客户提供的重大权利,该权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并在积分兑换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是否属于重大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客户只有先消费才能获得积分,且使用积分会让客户获得专享优惠则可以判断为重大权利

【举例】
2022年1月1日,东百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东百公司每消费10元即可获得1个积分,积分从取得的次月即可使用,使用方法是客户在东百公司购买商品时每1个积分可以抵减1元货款。

1.假设2022年1月客户共消费113000元,获得11300个积分。东百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80%。

(1)会计处理

东百公司判断该项积分活动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

根据估计的积分兑换率,甲公司计算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040元(11300×1×80%)。

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1月取得的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00÷(1+13%)×13%=130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13000-13000=100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13000÷(113000+9040)]×100000=92593(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9040÷(113000+9040)]×100000=7407(元)。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593
      合同负债 74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涉税分析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00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商品销售收入也是100000元,会计核算本月收入为92593元,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为7407元(100000-92593),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


2.假设2022年2月客户消费140100元,其中用积分抵顶货款4500元,东百公司实际收到现金135600元,给客户赠与积分13560个。东百公司根据积分兑换情况,2月对积分的兑换率重新进行估计,预计兑换率为90%。

(1)会计处理

2月公司重新估计积分兑换率,本月销售给客户的积分单独售价为12204元(13560×1×90%)。

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5600÷(1+13%)×13%=156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35600-15600=120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35600÷(135600+12204)]×120000=110092(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12204÷(135600+12204)]×120000=9908( 元)。

借:银行存款 135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92
     合同负债 99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0

因甲公司对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按照新估计的兑换率计算客户将会兑换的1月积分总数为10170个(11300×90%),甲公司应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2月应当确认已兑换的积分收入=4500÷10170×7407=3277(元),剩余未兑换的积分对应的金额3647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确认。

借:合同负债 3277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77

(2)涉税分析

增值税按照2月实际交易金额计算销售收入12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0元。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收入金额为120000元,会计核算本月收入为113369元(110092+3277),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6613 元,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


02


超额充值


超额充值,是指企业邀请客户提前向充值卡充值,充值时企业根据客户储值金额,按照不同标准赠送相应金额,未来客户持卡消费时,按照卡中的充值金额消费。例如,商场购物卡充1000送500。

【举例】

2022年1月南百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客户办理储值卡,如果一次性充值10000元,卡中的实际金额为15000元,该卡可用于购买南百公司任何产品。假设南百公司销售所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


1.2022年1月,客户一次性支付10000元办理储值卡,南百公司实际为其充值15000元。

(1)会计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3%)×13%=115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88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

(2)涉税分析

2022年1月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金额并充值,当时未向客户提供商品,所以不确认收入,也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2.2021年4月客户一次性刷卡购物消费9000元,所购买货物的成本为3000元。

(1)会计处理

在超额充值活动中,南百公司实际给予客户的折扣比例为:10000÷15000=66.67%

 客户消费9000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9000÷(1+13%)=7964.6(元),企业应确认收入=7964.6×66.67%=53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310×13%=690.3(元)。

借:合同负债 531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9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0.3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2)涉税分析

南百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发票各项金额为:交易金额7964.6 元,折扣金额2654.6(7964.6-5310)元,折扣后金额5310元,增值税额690.3元。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结果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超额充值实质上属于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售价基础上直接让利给客户的降价销售,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事前“预约折扣”。


03


买赠、返现


买赠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客户提供物品现金的行为。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买赠销售中支付给客户的
现金奖励属于“应付客户对价”问题,应在收入确认和实际发生孰晚时冲减收入;

“买赠组合”销售中承诺给客户的赠品,属于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所奖励的实物要确认收入

所以,买赠销售促销活动中,企业给客户的现金支出或赠送的礼物成本,均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举例】买赠销售

西百商场2022年1月推出一项买赠促销活动:买空调赠送电饭锅。1月共销售空调300台。该商场空调的零售价为每台22600元,成本为每台16000元,电饭锅的零售价为每台904元,成本为每台600元。

(1)会计处理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该“买赠组合”合同中包含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

销售空调和电饭锅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1+13%)×13%×300=780000(元);

空调不含税价格=22600÷(1+13%)=20000(元);
电饭锅不含税价格=904÷(1+13%)=800(元);

空调应分摊的交易价格=20000×20000÷(20000+800)×300=5769230.8(元);

电饭锅应分摊的交易价格=20000×800÷(20000+800)×300=230769.23(元)。

借:银行存款 67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空调 5769230.8
     主营业务收入——电饭锅 230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80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 4800000
     库存商品——电饭锅 180000

(2)涉税分析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西百商场应分别将空调和电饭锅的独立售价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把折扣金额开具在发票折扣栏的金额栏内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同,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举例】销售返现

北百商场2022年2月推出一项买洗衣机抽奖返现金的促销活动:客户购买洗衣机交款后赠送一张刮奖返现卡,一周后公布中奖名单。洗衣机零售价为每台2825元,成本为每台1000 元。2月销售洗衣机1500台,月末购买洗衣机的客户兑奖50000 元。

(1)会计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两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北百商场2021年12月按照合同销售洗衣机:
洗衣机销售收入=2825÷(1+13%)×1500=3750000(元);
应交增值税=3750000×13%=487500(元)。

借:银行存款 423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月末支付给客户现金奖励: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涉税分析

北百商场销售洗衣机本月会计确认收入的金额=3750000-50000=3700000(元)。

增值税方面,企业支付给客户的现金奖励不属于销售折扣,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税法规定,现金奖励属于企业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销售费用,按照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税法允许将现金奖励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将现金奖励冲减销售收入,两种处理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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