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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代注射”为小事,处理不当恐担责

 天涯aobebd0m4x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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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院等较大的医疗机构不仅有较好的医疗资源,而且普遍能实行医保结算,所以老百姓逐渐习惯去这些医疗机构就诊。但是家门口的村卫生室、诊所这些小医疗机构具有人际关系好,路程近、就诊方便等特点,患者常常自带着大医院开的药品到家门口的医疗机构进行代输液。

在新冠疫情反复的当下,不得接诊十大症状患者,中小医疗机构业务量锐减。为患者提供这种”方便“,医师心里也总犯嘀咕,但想到维系”医患感情“,还能带来一些收入,还是会把这活儿接下。

但各位医师一定没有想到,这件“好事”没做到位,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

与“代注射”相关的案例

CASE

案例一

一位年近60岁且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村民,自带一盒参脉找镇上诊所医生代输液。老人输完液回家后突然身亡,其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与输参脉有关,要求诊所赔偿30万元。后经当地政府介入协调,该诊所医生赔偿了20万,才平息此事。

案例二

一位年近70岁的退休乡村医生仅仅是帮村民静脉输注(药是患者自带的),但因患者本身有心脏病史,输液导致患者心源性猝死,最终,不仅面临10万元的民事赔偿,还因为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后不能行医被判刑。

案例三

患者因患肺结核,自行携带链霉素药物到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注射,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开具了代注射的处方,为其进行了一个月的代注射后患者出现头晕、走路不稳、耳鸣、听力下降等不适症状,后经确诊为出现头晕、走路不稳、耳鸣、听力下降等现象。患者认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不做皮试、未告知药物副作用、未及时停药等医疗过错。法院认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为患者开具了代为注射的处方,安排护士为其注射,因此患者与卫生服务中心之间成立了医疗关系。本案医疗机构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门诊病历,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保存处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为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患者不听从医师的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而执意要在卫生服务中心注射其自行携带的药物,因而患者对自身人身损害后果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产生只是次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卫生服务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害后果则不应由朝阳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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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A.《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解读:医疗机构药品必须是本机构采购

B.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解读:医师必须清楚药物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患者疾病情况,这样才能确保用药符合医疗需要。

C.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

解读: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处方。

D.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版)“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中表示:1.原则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无备药可供,病情确需的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的某些个别特殊情况下,方可按照医嘱使用。1.2病情急需,医院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备合格的药品。

解读:虽然该制度针对住院患者,但对门诊也具有借鉴意义。原则上不用患者自备药,仅在无备药可供,病情急需,患者自备药合格的情况有条件使用。

该怎么处理呢?

METHOD

最优解法,没有之一

婉拒“代注射”,获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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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拒绝,就尽量减少风险

明确告知前置条件,如:

1.只接受二级以上医院外带药输液

2.患者病历、发票、处方等材料齐全

3.患者所治疗的疾病属于本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

4.不是特殊药品如溶栓、抗肿瘤药

5.患者无严重基础性、器质性疾病

6.高龄患者输液时有家属陪护

7.不是中药提取液或需要皮试的药品等

8.医师具有所代注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

7.患者或家属签订“代注射”相关的告知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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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注射“前医师们该怎么做?

1.按常规对患者进行诊疗,掌握患者的既往健康状态、现病史、过敏史等情况,填写完整的病历,并注明“自备药”、“代注射”等内容。

2.查看患者提供病历、处方,看书写是否规范,医师签名和印章是否齐全。

3.询问药品来源,查看患者自带的药品及票据是否与其提供病历、处方所载内容一致,确保药品合格(非假药、劣药,保管符合要求)。

4.核对药品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禁忌等。

5.向患者告知不良反应等医疗风险签署《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

6.药品配制和输注前,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实行三查七对。

规避“代注射”风险的

几点思考

目前尚无相关文件对“代注射”行为进行细致的规范和风险责任的划分,所以最有效避免此类行为风险的方式只有拒绝代注射。

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详尽全面的进行医疗风险告知,签署《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目的是避免“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发生。这样不仅对患者的负责,也是对自身执业的保护。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即使“代注射”出现问题认定与医疗机构无关,但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抢救时,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否做到及时、有效和规范。因抢救不及时所产生责任问题,我们也是需要考虑的。

患者自备药的来源途径很广,甚至很多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何况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还不明确,患者存在个体差异,使用患者自备药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很多医疗机构明确规定“拒绝使用所有的外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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