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4 每日一税】 销售方履行完合同主要义务,未开票购买方也应付款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88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合同履行完毕,销售方未开票,购买方是否不应付款。现就新政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合同约定按不含税付款不开票后,购买方索取发票应补足税款》(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M公司财务总监张老师问:合同约定,销售方收款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现销售方根据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购买方以销售方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怎么办? 在商业活动中,购销双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主张合同权利,是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没有契约精神,任何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耍流氓,应强烈谴责,依法维权。 M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主张销售方收款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是因为发票是付款凭证,担心购买方收到发票后主张已经付款,产生商业纠纷。 付款凭证,顾名思义,就是在商业活动中,购买方已经付款,从销售方取得的合法的收款证明。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综上,本案例争议的焦点为:合同履行完毕,购买方能否以销售方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不能。 销售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购买方也应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付款,销售方开具发票仅为销售方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案例01】旅投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因华凯公司、中诚公司拖欠已付工程款3900余万元发票而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旅投公司不能以华凯公司、中诚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旅投公司关于华凯公司、中诚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14号) 【案例02】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并未将其特别约定为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联诚公司以天意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14号) 虽然销售方履行完合同主要义务未开票购买方也应付款,但不能总以通过司法渠道维权,成本太高,能否有更好的办法避免此类商务纠纷呢? 当然有。 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条款:销售方不接受承兑汇票或现金,购买方支付所有货款,必须直接汇入合同约的销售方账户,不得支付给销售经理人及其他人员,除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外均视为未支付货款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 这样约定,即使先给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方收到发票也不能证明已经付款。 欢迎你给我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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