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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合同写明不提供发票不付款,但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行者无疆8c3m05 2018-05-01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1、河南高院《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41号,审判长张黎东,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2、最高院《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534号,审判长韩延斌,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河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施工方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天源公司必须提供合格的正式发票,否则丰辉公司不予支付工程款。

争议的焦点:发包方丰辉公司能否以施工方天源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

三、裁判摘要

(一)河南高院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天源公司必须提供合格的正式发票,否则丰辉公司不予支付工程款。在本案中,天源公司与丰辉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分别是依照合同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与支付工程款,而天源公司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丰辉公司不能以天源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来对抗其应履行的合同主义务,故其不能以天源公司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待天源公司收取丰辉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系其法定义务,应当向丰辉公司开具发票。原审判决丰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最高院

按照一审、二审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天源公司作为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丰辉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履行其主要义务,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为天源公司的附随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故丰辉公司关于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方主要合同义务是施工,而发包方主要合同义务是付钱。法院认为施工方提供发票的合同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与发包方付款的合同义务不对阶、不对等。故此,尽管合同写明不提供发票不付款,但发包方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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