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开具发票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发包方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 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况且,三联公司在反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兰石公司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本案不宜对此直接进行判决。故对于三联公司认为因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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