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都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而其中刑法部分的死刑制度题目是考生很容易做错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下面就由小编来带着大家进入死刑内容的学习。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其也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的对象,是不适用死刑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可改造性较强,改造成功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较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不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次腹中的胎儿是无辜的,所以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绝对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只要其采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可以适用死刑了,所以题目喜欢在此设置陷阱,我们需要特别注意。 最后,对于死刑的核准程序,我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此可以看出,死刑立即执行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而死刑缓期执行是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所以死刑缓期执行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们需要特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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