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按照政策要求,黑木崖镇政府核实了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辖区各类征地中“应转未转”人员,动员相关村民参加征地养老保险。具体由村组干部就本村符合条件和自愿参保的村民上报给黑木崖镇政府,黑木崖镇政府确定人员名单后,再通知各村民在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2012年11月26日,张无忌提供了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载明的地址为油房村油房组),黑木崖镇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打印制作了统一的“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我系油房村玉台组村民,因建设辣椒加工及调味品生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用地,于二00六年九月已领取征地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现特申请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张无忌在申请书上捺了指印。同日,张无忌还在统一填写的《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中申请人处捺了指印写的居住地址为油房村玉台组。 此后,黑木崖镇政府将张无忌作为“应转未转”的漏报人员统计上报给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复函同意将张无忌等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函告黑木崖镇政府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后进入社保平台。2013年1月,张无忌根据县社保局核准的一次性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了保险费。2013年4月15日,经县人社局批准,核定按每月550元的标准准予张无忌从2010年8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2014年6月18日,县社保局接群众举报,称张无忌等人存在土地未被国家征用而非法取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县社保局向县国土局进行核实。2014年10月29日,县国土局函告县人社局,称张无忌等人确实没有征地事实。县社保局停发了张无忌的养老待遇,于2015年7月25日将张无忌等人的相关情况移交县人社局办理。10月27日,县人社局作出了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无忌虚构征(占)用土地事实获取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决定:“一、取消被处理人(张无忌)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由其所属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保手续。二、取消被处理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如数追回被处理人所领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张无忌不服提起诉讼称,黑木崖镇政府在张无忌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县国土局向县人社局出具了张无忌系油房村玉台组村民的征地花名册,进行了户籍农转非并申请了征地养老保险。张无忌按要求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张无忌认为其所在村组集体土地被大量征占,符合购买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而黑木崖镇政府错误将张无忌作为玉台组村民申报,张无忌对此不知情,不能将被告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加注于张无忌之身。且张无忌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载明身份为油房组村民,张无忌没有骗取养老保险的事实。 法院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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