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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题库

 新用户59028ByF 2022-03-08

1.1 为加强电力监控系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电力监控系统业务及数据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监控系统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运行中的电力监控系统及相关场所,其他相关系统可参照执行。

1.3 从事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1.4 在变(配)电站、发电厂等场所的电力监控系统工作,应同时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配电等相应部分。

1.5 电力通信和信息专业人员在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场所从事各自专业工作,可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各自专业部分。

1.6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危及电力监控系统业务和数据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1.7 试验和推广电力监控系统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涉及上级业务系统的,需经上级部门许可审核,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8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9 本规程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2.1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2.1.1 经医师鉴定,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1.2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力监控系统专业知识,掌握电力监控系统专业工作技能,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2.1.3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力监控系统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2.1.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力监控系统工作的外来作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电力监控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2.1.6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及紧急处理措施。

2.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2.2.1 电力监控系统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2.2 现场使用的工器具、调试计算机(或其他专用设备)、存储设备、软件工具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2.2.3 作业现场的照明、温度、湿度、安防及消防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2.4 机房及相关设施的防雷及接地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2.5 机房及相关设施应配备防水、防潮、防盗、防小动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按规定对关键区域实施电磁屏蔽。

2.2.6 设备、线缆应有清晰准确的标识,所有进出管孔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3.1 在电力监控系统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

3.1.1 现场勘察制度

3.1.3 工作终结制度

3.2 现场勘察制度

3.3 工作票制度

3.3.1 在电力监控系统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3.3.1.1 填用电力监控工作票。

3.3.1.2 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3.2 应填用电力监控工作票的工作为:

a) 电力监控主站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更新升级、退出 运行、故障处理、设备消缺、配置变更,数据库迀移、 表结构变更、传动试验、AGC/AVC (自动发电控制/ 自动电压控制)试验等工作。

b) 电力监控子站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更新升级,退出运行、故障处理、设备消缺、配置变更,数据库迁移、表结构变更、监控信息联调、传动试验、设备定检等工作。

3.3.3其他不需填用电力监控工作票的工作,应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3.3.1 书面记录指工单、工作记录、巡视记录等。

3.3.3.2 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应留有录音或书面派工记录。

3.3.4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3.4.1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3.4.2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格式,釆用计算机生成、打印或手工方式填写,至少一式两份。釆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工作票编号应连续。

3.3.4.3 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电子或手工签名后方可执行。

3.3.4.4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与工作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3.4.5工作票由电力监控系统运维单位(部门)签发,也可由经电力监控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审核批准的检修单位签发。

3.3.5 工作票的使用。

3.3.5.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电力监控工作票。

3.3.5.2工作票一份由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收执。

3.3.5.3需要变更工作班人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工作班人员履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参与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人员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备注栏中。

3.3.5.4在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加工作任务。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3.3.5.5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办理新的工作票。

3.3.5.6电力监控系统故障抢修时,工作票可不经工作票签发人书面签发,但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

3.3.5.7 已终结的工作票及其他书面记录、录音应至少保存一年。

3.3.6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3.6.1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3.6.2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得到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方能办理。每张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3.3.7.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电力监控系统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公布。检修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事先送相关运维单位备案。

3.3.7.2工作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情况 、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 并经本部门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检修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相关运维部门备案。

3.3.8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8.1 工作票签发人。

a)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 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充足。

3.3.8.2 工作负责人。

a)正确组织工作。

b)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c)工作前,对工作班人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和风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人员都己签名。

d)执行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e)关注工作班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f)确定需监护的作业内容,并确保监护执行到位。

3.3.8.3 工作班成员。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

b)服从工作负责人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确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c)执行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d)正确使用工器具、调试计算机(或其他专用设备)、存储介质、软件工具等。

3.4 工作终结制度。

3.4.1 工作完成后,工作班应删除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数据、临时账号等内容,确认电力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清扫、整理现场,全体工作班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3.4.2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交待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验证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确认无遗留物件后方可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4.3 工作终结报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3.4.3.1当面报告。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应在电力监控工作票上记录终结时间,并分别签名。

3.4.3.2电话报告。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应分别在电力监控工作票上记录终结时间和双方姓名,并复诵无误。

4.1 工作票应填写的安全技术措施 。

4.1.1 授权。

4.1.2 备份。

4.1.3 验证。

4.2 授权。

4.2.1 工作开始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份鉴别和授权 。

4.2.2 授权应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的原则。

4.3 备份。工作开始时应备份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序、配置文件、运行参数、运行数据和日志文件等。

4.4 验证 。

4.4.1 工作开始时应检查工作对象及受影响对象的运行状态。

4.4.2 在冗余系统(双/多机、双/多节点、双/多通道或双/多电源)中将检修设备切换成非主用状态时,应确认其余主机、节点、通道或电源正常运行。

5.1 设备、业务系统接入生产控制大区或安全Ⅲ区应经电力监控系统归口管理单位(部门)批准。

5.2 生产控制大区拨号访问和远程运维业务应经电力监控系统归口管理单位(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服务器和用户端均应使用经国家指定部门认证的安全加固的操作系统并采取加密、认证和访问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

5.3 电力监控系统上工作应使用专用的调试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调试计算机严禁接入外网。

5.4 禁止除专用横向单向物理隔离装置外的其他设备跨接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5.5 禁止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接入任何网络。

5.6 禁止在电力监控系统中安装未经安全认证的软件。

5.7 禁止在电力监控系统运行环境中进行新设备研发及测试工作。

5.8 禁止直接通过互联网更新安全设备特征库、防病毒软件病毒库。

5.9 电力监控系统投运前,应删除临时账号、临时数据,并修改系统默认账号和默认口令。

5.10 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变更用途或退役,应擦除或销毁其中数据。

5.11 电力监控系统的过期账号及其权限应及时注销或调整。

5.12在电力监控系统上进行板件更换、软件升级、配置修改等工作前,应核对型号、规格及软件版本信息等。

5.13需停电检修的电力监控设备,应将设备退出运行、断开外部电源连接、断开网络连接,并做好防静电措施。

5.14更换电力监控设备的热插拔部件、内部板卡等配件时,应做好防静电措施。

5.15工作过程中需对设备部分参数进行临时修改,应做好修改前后相应记录,工作结束前应恢复被临时修改的参数。

5.16在电力监控系统上进行传动试验时,应通知被控制设备的运维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其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且做好防误控等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 巡视时不得改变电力监控系统和机房动力环境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问题时,应立即报告电力监控系统运维单位(部门)。

6.2 电力监控系统的配置文件、业务数据等应定期备份,备份的数据宜定期进行验证。

6.3业务数据的导入导出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导出后的数据应妥善保管。

6.4电力监控系统账号的密码应满足口令强度要求。

6.5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修改系统管理员密码。

a) 系统投运前。

b) 操作系统或业务系统遭到非法入侵。

c) 系统管理人员变化。

d) 系统管理账号、密码泄露。

6.6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修改数据库管理员密码。

a) 数据库投运前。

b) 数据库系统或相关的应用系统遭到非法入侵。

c) 数据库管理员变化。

d) 数据库管理员密码泄露。

6.7 清扫电力监控系统运行设备应使用绝缘工具,并防止振动和误碰。

6.8 运行中发现危及电力监控系统和数据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7.1 网络与安全设备停运、断网、重启操作前,应确认该设备所承载的业务可停用或已转移。

7.2 网络与安全设备配置变更工作前,应备份设备配置参数。更改配置时,存在冗余设备的,应先在备用设备上修改和调试,经测试无误后,再在其他设备上修改和调试,并核对主备机参数的一致性。工作结束前,应验证网络与安全设备上承载业务运行正常。

7.3 在安全设备进行工作时,严禁绕过安全设备将两侧网络直连。

7.4 网络与安防设备配置协议及策略应遵循最小化原则。

8.1 在主机与存储设备上工作前,应备份设备的业务系统软件、业务数据、配置参数等。

8.2 新增、更换非热插拔部件前,应核对设备型号、参数。

8.3 升级操作系统版本前,应确认其兼容性及对业务系统的影响。

8.4 杀毒软件进行更新和升级时,应确保不影响操作系统及业务系统的功能。

8.5 主机更换硬件、升级软件、变更配置文件时,存在冗余设备的,应先在备用设备上修改和调试,经测试无误后,再在其他设备上修改和调试,并核对主备机参数的一致性。工作结束前,应验证主机设备上承载的业务系统运行正常。

8.6 存储设备更换硬件、扩充容量、升级软件、变更参数等工作前,应确认所承载业务可停运或已转移。工作结束前,应验证存储设备上承载的业务系统运行正常。

8.7 通过控制台或远程终端进行作业时,应输入账号和密码,禁止使用互信登录、保存密码等方式免密登录。

9.1 数据库的主机操作系统中应设置管理本地数据库的专用账号,并仅赋予该账号启停数据库服务的权限。

9.2 数据库应设置、开启用户连接数限制。数据库用户变更后,应取消相应的数据库账号权限。

9.3 数据库版本升级前应测试数据库与操作系统和业务系统间的兼容性。

9.4 数据库升级和配置变更前,应备份数据文件、日志文件、控制文件和配置文件。

9.5 停运或重启数据库前,应确认所承载的业务可停用或已转移。

9.6 在数据库上工作结束前,应验证相关的业务系统运行正常。

10.1业务系统升级或配置更改前,宜进行功能、性能、安全、兼容等方面的测试及验证。

10.2 业务系统升级或配置更改前,应备份业务系统软件和配置文件。

10.3业务系统升级或配置更改后,应验证业务系统运行正常,方可投入运行。

10.4 业务系统退役后,所有业务数据应妥善保存或销毁。

11.1.1 新增负载前,应核查电源负载能力。

11.1.2 拆接负载电缆前,应断开相应负载的电源输出开关。

11.1.3 裸露电缆线头应做绝缘处理。

11.2 在不间断电源主机设备上工作。

11.2.1 不间断电源主机设备断电检修前,应先确认负荷已经转移或关闭。

11.2.2 不间断电源主机设备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停机及断电顺序。

11.3 在蓄电池上工作。

11.3.1 直流开关或熔断器未断开前,不得断开蓄电池之间的连接。

11.3.2 拆除蓄电池连接铜排或线缆应使用经绝缘处理的工器具。

11.3.3 蓄电池组接入电源前,应确认蓄电池组正负极性与整流器直流输出正负极性对应,蓄电池组电压与整流器直流输出电压相匹配。

12.1 在测控装置上工作。

12.1.1 接入常规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测控装置在进行带电拆装、调试及定检工作时,应将装置的电压端子开路、电流端子短接。

12.1.2 测控装置更换硬件、升级软件时,应记录相关参数,更换或升级后,应恢复原参数设置,并经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12.1.3 测控装置检验工作开始前,应投入装置检修压板,封锁上传数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退出检修压板,恢复上传数据。

12.1.4 工作结束前,应与相关调控机构核对业务正常。

12.2 在通信网关机上工作。

12.2.1 通信网关机更换硬件、升级软件、变更信息点表及配置文件时,应备份原软件版本、配置文件及参数、信息点表。更新完成,检查无误后应重新备份并记录变更信息。

12.2.2 通信网关机的通信规约、信息点表、配置文件等升级或变更时,应先在备用设备上修改和调试,经测试无误后,再在另一设备上修改和调试,并核对主备机参数的一致性。

12.2.3 通信网关机使用的信息点表应经相应调控机构审核通过。

12.2.4 工作结束前,应与相关调控机构核对业务正常。

12.3 在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上工作。

12.3.1 设备运行期间,禁止打开直流控制保护屏柜门时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12.3.2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升级应使用经系统调试验证且获得批准的最终软件版本。

12.3.3工程师工作站控制保护程序管理软件应使用加密狗登录或设置登录密码,加密狗或密码由运维单位保管,正常运行时应退出登录。

12.3.4 控制保护系统的故障处理或检修应在“试验”状态且相应出口压板退出的状况下进行。

12.3.5 严禁任何未经安全检查和许可的各类网络终端和存储设备接入控制保护系统。

12.3.6 直流控制保护软件检修前,应备份原软件和配置。

12.3.7 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升级应由工作负责人全程监护,并执行复诵制度。

12.3.8 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升级后,应检查确认装置启动正常、软件版本正确、无告警和跳闸信号、无异常负载率变化、模块功能正常。

12.4 在同步相量测量装置上工作。

12.4.1 同步相量测量装置更换硬件、升级软件、变更信息点表及配置文件时,应备份原软件版本、配置文件及参数、信息点表。更新完成,检查无误后应重新备份并记录变更信息。

12.4.2同步相量测量装置使用的信息点表应经相应调控机构审核通过。

12.4.3 接入常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同步相量测量装置在进行带电拆装、调试及定检工作时,应将装置的电压端子开路、电流端子短接。

12.4.4 工作结束前,应与相关调控机构核对业务正常。

12.5 在电能量采集装置上工作。

12.5.1 电能量采集装置更换硬件、升级软件、变更信息点表及配置文件时,应备份原软件版本、配置文件及参数、信息点表。更新完成,检查无误后应重新备份并记录变更信息。

12.5.2 电能量采集装置上的工作结束前,应验证电能表数据、电能量采集装置数据、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数据三者的一致性。

13.1配电终端更换硬件、升级软件时,应记录相关参数,更换或升级后,应恢复原参数设置,并经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13.2配电终端检验工作开始前,应投入装置检修压板,封锁上传数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退出检修压板,恢复上传数据。

13.3 在配电终端上工作结束前,应与相关配电主站核对业务正常。

14.1时间同步装置更换硬件、升级软件时,应将本设备设置为备用状态,更换或升级完成,经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14.2 在时间同步装置上工作结束前,应核对被授时设备对时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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