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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酒驾事故,保险公司不是一律免赔 | PROBONO智库

 仲才1 2022-03-08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7日4时许,司机张某驾驶小客车沿津蓟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停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小客车尾部,导致张某车辆撞到道路中心护栏失控冲入对行车道,向左侧翻。

停驶车道内的小客车被撞失控,撞在道路中心护栏,仰翻在第二车道内,车内司机杨某经检测为饮酒后驾车。

事故导致张某、杨某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鉴于杨某所驾车辆分别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张某就所受经济损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杨某。

争议焦点

被告杨某饮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被告保险公司(商业险)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杨某属于饮酒驾驶,因其在我司投保商业险,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注射毒品等情况下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司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常见的免责条款: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李律师认为:酒驾事故中,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不能一概而论。

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饮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正常理赔;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对驾驶人进行追偿。

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义务的,保险公司予以免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醉酒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

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能否免责,就看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那么,保险公司提示义务如何判断?以下裁判观点值得关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即认为履行了提示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8482号《民事判决书》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商业三者险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其中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责任免除的部分明确规定了饮酒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除赔偿责任,且该条款已加粗加黑,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对醉酒驾驶情形责任免除的约定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即使这样,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漏洞”,例如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经其代理人仅缴纳了保费,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使得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存在瑕疵。

本案中,杨某的商业险保险期间是2015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但保险公司提供杨某签字的“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保险条款“等,落款日期是2013年8月7日。这将是本案的重要突破口。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被告杨某在2013年8月7日第一次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时签署了上述“投保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此后每次投保均未签署。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抗辩认为被告杨某系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免除保险责任,但其提供的“投保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签署日期并非本次事故发生的承保期间,不足以证明在本事故发生的承保期间内,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已就免责条款向被告杨某进行了提示。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2013年8月7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不能以此免除其以后再次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此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案件评析

虽然律师为被告杨某争取到了相关权益,但不得不说,对酒后事故,商业保险最终承担保险责任的,还是比较少见的,属于“捡漏”的小概率事件。最后,还是要告诫各位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ND

声明 |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本机构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文章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向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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