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代理一宗百万理赔民事诉讼案始末

 松滋新镇 2022-03-08

  纪    实 

(一)信使传来春讯

当收到来自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法院快递”时,正是春天。我手脚麻利地拆开了邮件,迫不及待地展开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终116号的民事判决书,目光落在了民事判决书的末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赫赫印入我的眼帘,格外醒目,着实让我感动,惊喜万分。

碧空万里,春风和熙,草长莺飞,满目翠绿……今天是传统节日“龙抬头”。是自古以来作为一个祈求风调雨顺、驱邪攘灾,纳祥转运的日子。

这是我自执业以来,看似普通,而办之艰难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代理案件。它自2020年5月6日起步,直到2022年3月4日完美收官,历时667天,经历过从一审到二审,再从重审到二审的诉讼历程。在这段漫长的诉讼道路上,尽管耗尽了我的精力,但最为重要的是不断丰富了我的人生阅历,增长了法律知识;尽管消耗了许多的公共资源,却加深了社会对司法人的认知程度。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法治的春天已经来临。

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案诉讼代理的始末。

(二)惨烈车祸引发的纠纷

2020年5月5日,家住松滋市乐乡街道杨树河村的青年周某,由于受到新冠病毒的影响不能回到上海公司上班,这天他应邀去同学家相聚。宴罢,他独自驾驶摩托车沿乐乡街道麻水社区由北向南行驶,是日21 时58分,在陈枝线163KM+750M处道路交叉路口,被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后倒在血泊中。虽经医院的全力抢救,但终无回天之力,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画上了短暂的人生句号。

2020年5月6日,受害人的亲属在杨树河村赵书记的陪同下来到了我的办公室。眼前的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透过他欲哭无泪红肿的眼神,便可知他内心的深深伤痛。从与他的交谈中,了解到周某是他唯一的儿子,现年29岁,未婚,自2017年1月开始入职于上海市某公司担任项目部技术员工作至今。2020年春节回家后,因受新冠病毒的影响而不能去上海公司上班,未想到遭此噩运。

看了他送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记载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发生的成因等。肇事司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记载着:“事故发生后,余某逃逸”的字样。

同时了解到,肇事司机余某所属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也有不计免赔率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接受了受害人亲属的委托,我内心深处感觉到,这是压在我肩头上的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三)没有硝烟的战斗

2020年7月5日,在完成了所有的取证工作后,我代理当事人正式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20年8月24日上午九时,松滋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座无虚席。庄严的国徽下,随着审判员敲响的法锤声起,审判庭内鸦雀无声。

按照审判程序的进程,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质证辩论。

2020年5月5日21时58分,在陈枝江线163Km+75M处,被告余某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受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未移动肇事车辆,接着拨打了“110”电话报警,随之拨打“120”电话求助。当交警来到事故现场时,余某主动地交出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承认该事故系本人造成。接着,余某协助交警将受害人抬上救护车,并将手机中的款项转给妻子王某,安排她随救护车一起去医院。此后,余某离开了事故的现场。

原告方举证证实,受害人周某,生前系上海市某公司员工,殁年29岁。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应依法按照其经常居住地上海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首先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余下部分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该机动车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余华诉讼委托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刘启斌律师出庭应诉,这位楚天名师的出场让人感觉到气场不凡,他所表述的既认可侵权人的过错,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重点阐述了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救助义务,即不存在“肇事逃逸”的嫌疑,强烈请求法庭应依法处理这起纠纷。他的发言振聋发聩,字字珠玑,无处不体现出一位知名律师厚重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今天出庭可谓十分的低调。发言的声音不高,但句句戳心。答辩中称,对受害人的损失,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不持异议,保险公司愿意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赔偿,但是涉及到的三者险赔偿事宜,由于被告余某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受害人的其余损失。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虽然不像是在烽火连天的战场,但在涉及到各方重大利益面前,火药味却异常的浓烈。

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今天出庭诉讼是有备而来,各种法律文书摆在代理席上,说到哪,各种法律资料都可以信手拈来。而今天要成功地解开交通肇事中”逃逸“的死结,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的。对照保监会制作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即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原告举证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余某采取了系列的措施后,在没有接到交警部门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为了筹措抢救伤者医药费费用而离开现场,符合常理。同时,余某的离开也并未影响到交警部门对查明案件事实造成影响。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了”逃逸”,但并不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中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余某的代理律师其辩论意见与原告方的意见高度一致。原、被告代理人默契配合,事前没有沟通,完全是临场发挥,双方的诉讼思维完全构建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以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利益,又有力地保护了被告余华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3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向案涉当事人送达了(2020)鄂1087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7219元,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

上诉期内,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

2021年11月2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法律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一致。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涉嫌交通肇事,对原告损失认定需以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该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

对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我认为中级法院对该案是重视的,也是十分谨慎的,尤其是在政法队伍整训期间,我表示理解。同时,我也给受害人亲属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

由此,本案进入了“冰冻季”。

(四)春风吹暖小山村

相信,温暖的春天就会来到,严寒的积雪就会很快地融化。并会有个春暖花开季的到来。

2021年8月31日,我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向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写出了一份《对余华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见书》,该材料以翔实的证据,充分的理由全面阐述了被告人余某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请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建议。

同年9月29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公诉人以案件基本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肇事逃逸的罪名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论意见认为,被告人余华构成交通肇事的罪名成立,但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全面的救护措施,不应认定为“逃逸”。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有如下的论述:“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余华不构成逃逸的意见以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刘启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随着刑事案件的审结,民事审理重新起步。2021年11月21日,松滋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内,控辩双方重新燃起了烽火。

这一次,被告保险公司临场换将,对面的这位来自省城的年轻律师,显然诉讼风格非同一般。从他侃侃而谈的语气中明显透露出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而这一次,鉴于诉讼的时段到了新的一年,原告适时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请求增加赔偿数额。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21)鄂108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一共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70186.5元。

凭心而论,保险公司应该就此罢休。但某保险公司不依不饶,在一审判决上诉期限内,又提出了上诉。上诉请求中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并以洋洋千言,陈述了保险公司从履行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到被告肇事逃逸应该免除赔偿责任: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我对上诉人代理律师的法学功底以及执业精神不得不十分的佩服。

2022年春节刚过,我与当事人再次走进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这一次庭审以调查审理为主,在双方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围绕着法庭归纳的焦点展开辩论。一、被上诉人余华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二、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

我方的辩论观点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案涉“逃逸”已被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否认,被上诉人余华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刘启斌律师的代理意见与我方的又一次高度吻合。

2022年3月4日上午,这是一个杨柳依依,春风荡漾的好日子。感谢勤奋工作的快递小哥为我们传递了春天的信息。在这个温馨喜悦的时刻,第一时间内,我用最快捷的方式将法院判决结果传递给了那个翘首以盼的农家,传递给了那里热心的村书记,传播到了那个被春风吹暖了的小山村。

这个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曾经历过无数风雨的洗礼,但最终让这里的基层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深刻体会到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作者: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律师许启发

顾      问:王夏子   覃世良   

                 李克权   彭昌义

名誉主编:覃章海  

主       编:覃亚志

副  主 编:谢   军

编       辑:杨   军    谢新明

                 邓呈静    邓国华

文学总监:张圣东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