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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3-09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

住所:

乙方(抵押人):

乙方一: (身份证号: )

住址:

乙方二: (身份证号: )

住址:

丙方(合作方):

住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额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约定,甲方与丙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合作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甲方为丙方推荐的客户在合作额度范围内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丙方及丙方推荐客户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在合作协议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连续发生的最高额范围内的一系列债权。

第二条 担保抵押物

乙方以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抵押物清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划“√”的为选定项)。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甲方基于合作协议对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丙方及其推荐的客户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丙方及其推荐的客户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其中,抵押物担保的本金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该金额仅为抵押担保范围的一部分,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甲方有权按照抵押物实现的实际价值优先受偿。

第四条 合同的有效性

4.1 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4.2 无论甲方对丙方推荐客户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3 担保的债务展期的,乙方同意就展期后的债务继续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条 保险

5.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如已办理抵押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本合同第二条担保的债权数额,首期保险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额度期限届满后二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

5.2 若丙方推荐的客户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5.3 担保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5.4 担保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5.5 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担保抵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担保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6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抵押,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处分

6.1 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担保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抵押物等保证抵押物安全、完整的义务,并应随时协助和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6.2 担保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抵押权之权利证书原件由甲方保管。

6.3 担保抵押期间,乙方以转让、赠与、承包、联营、参股、出租、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迁移等方式处置抵押物,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或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范围内债权,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7.1 担保抵押期间,第三人对抵押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2 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7.3 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抵押物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7.4 如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前已出租的,乙方应将该情形书面告知甲方且提交租赁合同,同时乙方应将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函。

7.5 乙方保证抵押物在抵押前未设定居住权,或已设定居住权但已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居住权人已知晓抵押事项的确认函。

7.6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

7.7 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

7.8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乙方于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行为已经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之规定。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7.9 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乙方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乙方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甲方保管。

7.10 乙方确认,甲方、丙方协议变更合作协议或额度项下单笔合同、保证合同、合作协议等文件相关条款的,除涉及增加合作协议最高债权金额或延展额度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第三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延展额度期限,若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拒绝的,乙方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原额度期限内的债权在第二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7.11 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丙方推荐的客户未依约向贷款行履行还款义务或在甲方代偿后未及时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的,抵押物担保的债权确定,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抵债,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行使抵押权。

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物担保的债权确定,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

8.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抵押权;

8.2.2 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8.2.3 丙方或丙方推荐的客户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8.2.4 丙方或丙方推荐的客户违反与贷款行、甲方的相关约定的;

8.2.5 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8.3 撤销地授权甲方对抵押物实行占有、处置抵押物或者收取抵押物的租金等收益,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8.4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8.4.1 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8.4.2 丙方或丙方推荐的客户的违约金、利息;

8.4.3 逾期担保费;

4、丙方推荐的客户未清偿贷款行的全部款项和/或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五、 若抵押物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处理抵押物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9.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出租、设立居住权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

9.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9.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9.4 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

9.5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抵押无效;

9.6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10.1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乙方有义务持本合同及有关文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有关抵押物权利凭证交由甲方代为保管。

10.2 丙方或其推荐的客户和乙方清偿全部担保债务后,本合同终结。甲方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同意,上述领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注销抵押登记事宜,可由丙方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

11.1 本合同项下有关保管、评估、鉴定、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11.2 如丙方或其推荐的客户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付清其应支付的款项,致使甲方垫付款项的,丙方应予偿还。从甲方实际垫付款项之日起,甲方有权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收取代偿利息,直至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11.3 丙方授权甲方在其任何账户内扣收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13.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4.1 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仲裁: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送达地址确认

15.1 乙方、丙方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甲方送达各类通知、函件等文件材料,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送达各类诉讼文书、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方式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一项或多项):

电子邮箱: ;传真: 

□微信号: ;□QQ号: 

□其他即时通信工具(注明通讯工具名称): 。

15.2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送达、民事诉讼的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司法程序和/或所有仲裁程序和/或所有公证程序。

15.3 乙方、丙方确认,如本合同中已填写电子送达地址中的一项或多项,即表示乙方、丙方明确同意接受其中任一种或多种电子方式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采用邮寄送达的,甲方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按上述邮寄送达地址交邮,实际签收(含代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或拒收,则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甲方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按上述电子方式送达地址发送,成功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如由于乙方、丙方提供的电子方式送达地址错误、不再有效等原因导致无法成功发送的,则电子文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4 乙方、丙方在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后如有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并保留甲方签收回执;在合同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或公证执行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或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

15.5 甲方已依法向乙方、丙方提示了上述条款的内容,乙方已知悉且完全理解上述条款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价值确认书、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公证书、抵押物保险单正本和各方当事人认为应作为合同附件的其他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及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声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附件一(房地产)

序号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名称、栋号、房号

1

2

3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乙方一: (身份证号: )(签字)

乙方二: (身份证号: )(签字)

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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